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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州綠卡持有者被捕20多次 或面臨遣返

麻州綠卡持有者被捕20多次 或面臨遣返
示意圖。(ICE提供)
2026-07-12 03:54 中港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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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7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秋生編譯報導)美國國土安全部(DHS)近日告訴《波士頓先驅報》(Boston Herald)記者,阿曼多‧羅赫利奧‧德萊昂‧沃森(Armando Rogelio Deleon Watson)現年74歲,來自巴拿馬,居住在馬薩諸塞州東法爾茅斯(East Falmouth),擁有綠卡,但他的長期暴力犯罪史可能會使他面臨遣返程序。

麻州警方7月3日發布的事件報告顯示,沃森因7月2日的案件面臨多項刑事指控,包括拒捕、未按警方要求停車、毆打警官、三項使用危險武器進行毆打的指控,以及妨礙緊急車輛、肇事逃逸、無證駕駛,還有多項民事交通違規行為等。

DHS發言人表示,7月2日,沃森在麻州法爾茅斯(Falmouth)涉及暴力犯罪,在伯恩橋(Bourne Bridge)上引發警車追逐,犯下多起肇事逃逸案,拖拽一名執法人員,並險些用他的車輛撞到其他多名警察。

沃森目前被關押在布里斯托爾縣(Bristol County)懲教所,不得保釋,下次出庭日期定於7月14日。

DHS發言人表示,沃森特1962年進入美國,自1995年起已被逮捕超過20次,「其中包括使用危險武器襲擊、毆打殘疾人、毆打警察、持有毒品、濫用火警警報、故意阻礙緊急車輛、向警方提供虛假身分、拒捕、酒後駕車等等」。

然而,他多次被麻州多名法官釋放。

記錄顯示,沃森曾在3月26日被捕,罪名包括無證駕駛、拒捕、超速行駛,以及另一項持有毒品罪,後被釋放。

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享有很強的法律保障,但和美國公民有所不同。如果符合《移民與國籍法》規定的遣返(removal)事由,政府可以針對綠卡持有者啟動遣返程序。

常見可能導致綠卡持有者被遣返的情況包括:
1. 犯下嚴重刑事犯罪,例如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或法律定義的「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
2. 移民申請中涉及欺詐,例如假結婚、偽造文件或隱瞞重大事實;
3. 某些涉及國家安全、恐怖主義或其它法律明定的特殊事由。

此外,在特定情況下,長時間離開美國或被認定放棄永久居民身分,也可能影響綠卡資格。

綠卡持有者享有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通常政府必須提出法律依據,並由移民法官審理,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提出證據及申請適用的法律救濟等。

(本文參考了《波士頓先驅報》的報導)

責任編輯:林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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