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8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紐約同源會(CACAGNY)8月21日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陳詞」,支持「教育公平協會」(AFEF)要求最高法院審理一起涉及公立學校招生歧視的案件。
這起案件是AFEF訴蒙哥馬利郡教育委員會案。AFEF由太平洋法律基金會(PLF)代理,而PLF目前也代表同源會,就紐約市公立學校「發現計劃擴大」(Discovery Expansion)招生政策提起訴訟。
同源會表示,這份法庭陳詞由公益法律機構「美國民權項目」協助撰寫,曼哈頓研究所和漢密爾頓林肯法律研究所也參與支持。
這次案件爭議的核心,其實可以用一句話概括:政府如果嘴上不談種族,卻透過一套看似公平的招生規則,實際上就是想降低某個族群的錄取率,這算不算種族歧視?
同源會認為,答案應該是「算」。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過去的判例,如果政府的政策表面上跟種族無關,但背後其實有明確的種族目的,法院仍然應該仔細審查。統計數據可以幫助法院判斷政策是否造成歧視,但不能要求原告一定先證明「這個族群在整體學生中已經不成比例」,才能提出歧視訴訟。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同源會認為,目前不同聯邦上訴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已經出現分歧。
2024年,最高法院拒絕審理「TJ聯盟訴Fairfax County School Board」案。這起案件涉及維吉尼亞州著名的湯瑪斯.傑佛遜科技高中(TJ)修改招生制度。家長團體認為,新制度雖然沒有直接寫「降低亞裔錄取率」,但實際效果就是讓亞裔學生更難進入這所頂尖高中。
當時,第一巡迴和第四巡迴上訴法院都作出了不利於亞裔家長的裁決,因此最高法院當時認為,還沒有足夠明顯的「巡迴法院分歧」,沒有必要介入。
但同源會自己的案件後來改變了情況。
同源會針對紐約市「發現計劃擴大」招生政策的訴訟,最初被聯邦地區法院Ramos法官駁回。PLF代表同源會上訴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2024年9月推翻了這項裁決。
第二巡迴法院的立場與第四巡迴不同:即使亞裔學生在整體錄取人數上沒有下降,也不能因此認定不存在歧視。
換句話說,如果某一名亞裔學生因為自己的族裔而被排除在某個招生機會之外,即使全校最後亞裔學生的總比例仍然很高,这個個別學生受到的傷害,仍然可以成為歧視訴訟的依據。
同源會認為,這就形成了第二巡迴和第四巡迴之間的法律分歧。
今年,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另一宗涉及磁性學校的「Sargent訴Philadelphia」案件中,也採取了類似第二巡迴的立場,並引用了同源會案件的第二巡迴裁決。
因此,目前的情況變成:第一、第四巡迴比較強調「整體統計」;第二、第三巡迴則認為,不能只看整體數字,個別學生受到的實際傷害同樣重要。
同源會指出,這種法律上的分歧,正是最高法院最可能介入的情況。
AFEF還提出另一個問題:政府不能直接按照種族分配名額,也不能換一個說法、使用看似中立的標準,來達到同樣的種族平衡目的。
例如,如果學校真正的目標是讓某個族群少錄取一些,即使最後使用的是家庭收入、居住地、學校背景等「表面中立」的條件,只要證據顯示這些條件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種族結果而設計,仍可能涉及憲法禁止的種族歧視。
同源會認為,平等保護的原則應該是:政府不能因為一個族群整體表現很好,就認為可以對這個族群中的個別學生設置額外障礙。
最高法院預計在9月28日的會議上,決定是否受理AFEF的案件。
如果最高法院最終同意審理,這起案件可能成為全國公立學校招生公平的重要判例,也可能進一步釐清:學校可以追求多元,但政府到底能不能以「多元」或「種族平衡」為理由,透過表面中立的招生制度,實際改變某一族群的錄取機會。
對同源會而言,如果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其在紐約「Discovery Expansion」訴訟中取得的第二巡迴裁決,也可能成為促成這場全國性法律爭議進入最高法院的重要一步。
同源會表示,無論涉及亞裔、非裔、白人或其他族群,教育招生制度都應遵守同一個原則:不能因為一個人的種族,而讓他受到不同的待遇。
責任編輯:鄭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