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8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梅綜合報導)8月24日,位於舊金山的加州最高法院進行了一場兩案合併的聽證會。七位大法官質疑出席被告、河濱縣警長查德·比安科(Chad Bianco)於今年2月至3月間查扣約65萬張選票的行為是否合法;「誰有權接觸選票」、「誰授權」以及「州總檢察長的權力」等議題,已成為全美關注話題之一。
合併審理的「塞萬提斯等人訴比安科等人案」(Cervantes et al. v. Bianco et al.,案號S295866)和「加州總檢察長訴比安科等人案」(Attorney General for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v. Bianco et al.,案號S295901)在當日引發兩項爭議:1)縣治安官是否能查封和重計選票;2)州檢察官能否下令民選警長做與不做什麼──他們並無隸屬關係。
該案的判決也會影響美國其它州,此前聯邦執法部門調查了佐治亞州富爾頓縣和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縣的選舉,並查封了已用選票和選舉記錄。
案件回溯
2025年11月,加州舉行了《50號提案》重劃選區特別選舉並以64.4%通過;由州議會提出該提案,讓民主黨在52個國會選區中的48個占優勢。隨後,河濱縣一民間團體對選舉結果提出質疑,稱手工記錄的票數與提交給州務卿辦公室的選票存在4.6萬張的差異。
河濱縣高等法院法官杰伊·基爾(Jay Kiel)發出三張搜查令,指示查封選票以重新計票。河濱縣警分別在2月26日與3月24日行動,共查封了約1,000箱選舉資料,約65萬張選票。
期間,加州總檢察長羅布·邦塔(Rob Bonta)下令比安科停止調查,並向其辦公室提交所有案卷副本及相關文件,但比安科沒有停止。邦塔提起訴訟,稱比安科的調查是「捕風捉影,旨在播下對選舉不信任的種子並破壞公眾的信心」。
3月23日,邦塔向加州第四上訴法院提交請願書,要求停止調查;在遭上訴法院駁回後,邦塔轉向加州最高法院提訴。與此同時,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投票權項目律師查德·鄧恩(Chad Dunn)代表河濱縣4位選民也向加州最高法院提交請願書,要求歸還查封的選票。加州最高法院在4月8日發布命令,要求比安科停止所有的調查活動,並妥善保存所有材料。
河濱縣選民登記官阿特·蒂諾科(Art Tinoco)在縣監事會上說,最終計票的差異僅為103票,完全在正常差異範圍之內,不存在上萬張的差異。
爭議之一
據非營利新聞機構CalMatters報導,在週一的聽證會上,鄧恩律師提出論點,主張縣治安官無權查封選票並重新計票。1)加州選舉法中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該包裹或其內含物從選舉官員的保管中移走」;2)選舉計票必須由受過培訓且宣誓就職的選舉官員執行,且僅能由地方檢察官、縣監事會或加州州務卿發起;審查過程須在公開場合進行,並有政黨代表及中立觀察員在場。
代表加州州務卿辦公室的凱文·卡利亞(Kevin Calia)律師說,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將選票包裹從河濱縣選民登記處移走。
比安科的律師布拉德利·赫茨(Bradley Hertz)則表示,治安官有義務調查有關選舉舞弊的指控。據法院新聞社(Courthouse News Service)報導,比安科遵守了《刑法》(penal code)規定,包括透過宣誓聲明取得了法官的搜查令。
赫茨辯稱:「『任何情況下』(in no event)這一措辭並不意味著選票絕對不能脫離選舉官員的保管;相反,結合背景來理解,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這種行為是允許的。」
大法官凱莉·埃文斯(Kelli Evans)對其解釋表示懷疑。劉弘威(Goodwin Liu)大法官也質疑:按照赫茨的說法,治安官可以在「調查期間」移走選票,然後在「起訴程序」啟動後瞬間交還?
約書亞·格羅班(Joshua P. Groban)大法官詢問:治安官是否可以在選舉前甚至選舉期間查封選票?赫茨回答,在選舉前,《選舉法》的規定優先於搜查令的執行權,法官亦不太可能在選舉期間批准搜查令,因為這會「引發混亂」;而在選舉結果獲得認證後則不然。
首席大法官帕特里夏·格雷羅(Patricia Guerrero)詢問:應如何調和彼此截然不同的說法——即查扣選票可能違規,同時也承認公眾對選舉公正性的關切是合理的。
爭議之二
關於州總檢察長是否有權向民選縣治安官發布具約束力的指令,雙方各有不同表述。1966年,經73%選民同意的州憲法規定,州總檢察長「對每一位地方檢察官和治安官……在涉及其各自職權範圍內的所有事務上,擁有直接監管權」。
而「憲法治安官」(constitutional sheriff)運動的支持者認為,民選縣治安官在其管轄範圍內擁有最高法律權威,高於州甚至聯邦官員,並可合法地無視他們認為違憲的法律。
加州副總檢察長塞繆爾·哈伯特(Samuel Harbourt)辯稱,總檢察長代表著「公共利益」行事,其權力是「非常廣泛」的。格羅班大法官說:「如果僅僅由總檢察長自己來決定什麼是公共利益……那聽起來幾乎是無限的。」
赫茨辯稱,總檢察長無權取代警長職權,只是在地方執法事務中扮演「監督、建議與同意」的角色,「治安官並非總檢察長的下屬……總檢察長的權限是有限的」。
利昂德拉·R·克魯格(Leondra R. Kruger)大法官援引加州法律,稱總檢察長對加州所有縣警長擁有「直接監督權」;劉弘威大法官認為,「應當指導」(shall direct)這一表述非常寬泛,「是一個涵蓋範圍極廣的概念」。
後續影響
如果法院不支持比安科,那意味著州總檢察長將對各縣治安官擁有真實和強制性的權力,而治安官將不得依據搜查令從選民登記官查封和扣押選票。
如果法院支持比安科,那麼將沒有任何明確的限制性原則能阻止加州治安官;若在未來的選舉中有公民投訴,治安官有權調查和查封選票。
辯論結束後,比安科表示,他並未指控選舉登記官犯罪,但對該部門內存在腐敗問題感到擔憂。「有趣的是,整個辯論的焦點在於要把證據交還給那些可能對罪行負有責任的人。」他表示,「在全美的選舉舞弊調查中,有一個重要的涉及機器計票結果與實際選票不符的問題,而由於總檢察長的阻撓,我們無法查明真相。」
邦塔則批評比安科,「作為一名宣誓維護法律的執法人員,他不僅違法,還濫用了刑事調查權,並且無視我依據憲法和法律所擁有的職權,拒不執行我的指令,多次觸犯法律,行徑肆意妄為」。
當被問及是否會對比安科提起刑事指控時,邦塔表示,其辦公室將「公正客觀」地評估,「確保我們的選舉體系免受任何人的干擾與攻擊,以維護選舉體系的公正與完整。」◇
責任編輯:方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