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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正式施行後,藥品不論進口或國產,都要有中文標示及辨識系統,始得買賣、批發、零售,違反規定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採加倍、連續處罰,以促進國內用藥安全。
據自由時報1月15日報導,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輸入及製造藥品者,除已在台委託包裝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中文品名標示,尚未在台委託包裝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已經販賣者,應於三個月內加貼中文標籤。
為建構國內安全的用藥環境,明定藥品包裝採中文標示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昨天以逕付二讀方式順利經院會三讀通過,希望減少發生打錯針、吃錯藥等醫療疏失事件。
修正案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修正案明定,「製造、輸入藥品,應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始得買賣、批發、零售」。不過,修正案亦增訂一項但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不在上述規定限制之內。
在罰則部份,對於買賣、批發、零售未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的藥商、藥品販賣者,將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主持這項法案協商的親民黨立委高明見指出,近來發生打錯針、給錯藥事件,主要是藥品包裝沒有中文標籤,病患看不懂外國藥品的標示內容,藥品包裝須加註中文標示後,將可形成醫師、藥師外的第二道檢查機制,避免發生嚴重的醫療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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