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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九日可望過關黨政軍將退出廣電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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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訊】(中央社記者許雅靜台北七日電) 攸關台灣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廣電三法已排入九日立法院院會議程,如無意外,可望完成修正,明定政府、政黨不得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有投資者,須在此法修正施行日起兩年內改正;此外,政府、政黨、黨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也不得擔任廣電媒體董監事等職務,已擔任者,須在半年內辭去。

歷經多次協商,朝野黨團在今年六月初完成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衛星電視法等「廣電三法」的條文協商,在民、國、親三大黨團都簽字下,卻意外受阻,當時民進黨籍立委羅文嘉(台北市)將矛頭指向身兼民視董事長的同黨立委蔡同榮在幕後運作阻撓,引發爭議。

在民進黨主席陳水扁指示所有黨籍公職人員在九月五日前退出媒體經營後,蔡同榮辭去民視董事長,民進黨內已無異議,朝野持續推動廣電三法的修法工作,此案已排入九日院會議程,朝野各黨團也已簽字,如無意外,可望在九日完成三讀過關。

為了落實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草案中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也就是包含信託在內,都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此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改正。主管機關也須在此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政府對廣電媒體持股的處理方式。亦即國民黨持有的中視、中廣股份,必須在兩年內出脫,政府持有的台視、華視,也須在六個月內提出處理方式,依據政府先前的規劃方向,台視、華視將走向一公(公共化)、一民(民營化)的處理方式。

草案中並明定,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持股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一。此外,政府、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的發行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已經擔任者,必須在此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解除職務。

為了避免行政資源遭濫用,草案中也規範,廣播、電視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的節目、短片、廣告;雖然堅持這項條文的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早已提出修正條文內容,但外界也將此條文稱為「阿扁傳真條款」,若完成修法,將適用各項選舉的候選人。

違法上述規定者,將處廣播、電視事業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草案也規定,違反廣播電視法者,視情節輕重,可由主管機關給予警告、罰鍰、停播、吊銷執政的處分。此外,為確保媒體主管機關的獨立超然,這項草案明文規定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應在此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定之。未設立前,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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