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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三法九日可望过关党政军将退出广电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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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许雅静台北七日电) 攸关台湾党政军退出媒体的广电三法已排入九日立法院院会议程,如无意外,可望完成修正,明定政府、政党不得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已有投资者,须在此法修正施行日起两年内改正;此外,政府、政党、党务人员、选任公职人员也不得担任广电媒体董监事等职务,已担任者,须在半年内辞去。

历经多次协商,朝野党团在今年六月初完成广播电视法、有线电视法、卫星电视法等“广电三法”的条文协商,在民、国、亲三大党团都签字下,却意外受阻,当时民进党籍立委罗文嘉(台北市)将矛头指向身兼民视董事长的同党立委蔡同荣在幕后运作阻挠,引发争议。

在民进党主席陈水扁指示所有党籍公职人员在九月五日前退出媒体经营后,蔡同荣辞去民视董事长,民进党内已无异议,朝野持续推动广电三法的修法工作,此案已排入九日院会议程,朝野各党团也已签字,如无意外,可望在九日完成三读过关。

为了落实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草案中明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也就是包含信托在内,都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电事业。

不符合前项规定者,应自此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内改正。主管机关也须在此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政府对广电媒体持股的处理方式。亦即国民党持有的中视、中广股份,必须在两年内出脱,政府持有的台视、华视,也须在六个月内提出处理方式,依据政府先前的规划方向,台视、华视将走向一公(公共化)、一民(民营化)的处理方式。

草案中并明定,党务工作人员、政务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投资广播、电视事业;其配偶、二等血亲、直系姻亲投资同一广播、电视事业者,持股合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一。此外,政府、政党、党务工作人员、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广播、电视事业的发行人、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已经担任者,必须在此法修正施行日起六个月内,解除职务。

为了避免行政资源遭滥用,草案中也规范,广播、电视不得播送有候选人参加,且由“政府”出资或制作的节目、短片、广告;虽然坚持这项条文的国民党籍立委洪秀柱早已提出修正条文内容,但外界也将此条文称为“阿扁传真条款”,若完成修法,将适用各项选举的候选人。

违法上述规定者,将处广播、电视事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草案也规定,违反广播电视法者,视情节轻重,可由主管机关给予警告、罚锾、停播、吊销执政的处分。此外,为确保媒体主管机关的独立超然,这项草案明文规定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应在此法修正施行后一年内以法律定之。未设立前,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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