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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研商車不讓行人取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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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4日訊】車輛未禮讓行人依法當罰,但取締標準如今仍不甚明確,例如行人距離車頭兩側有多遠?車輛前緣距離行人穿越道外緣有多遠?駕駛人就必須停車否則受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本週內將與市府交通局研商統一的取締標準,作為執法依據。

據中央社2月24日報導,由於台北市長馬英九要求警方對車輛未禮讓行人「放手去罰」,交通大隊今天特別召集各分隊、分局相關主管討論上述問題,但無結果,只好要求主管們向基層員警廣徵意見,待本週三再提報,彙整後再與交通局研商取締標準。

交通大隊官員表示,部份先進國家對車輛「未禮讓」行人的標準十分嚴格,只要有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不管距離車頭兩側多遠,駕駛人就得停車,且車頭須與穿越道外緣保持一段距離,否則就要受罰;其它部份國家雖稍寬鬆,但也明確訂定距離,反觀國內,卻一直沒有明確的取締標準。

官員表示,重點是在斑馬線上,怎麼樣才構成「車輛干擾行人前進」?也就是說,行人距離車頭兩側還有多遠?車頭離斑馬線外緣多遠?駕駛人就要停車;是一個車道寬的三公尺?還是兩公尺、五公尺?甚至仿效國外只要斑馬線上有人就不能通過,都還要再評估。依交通大隊暫訂的取締標準,當行人通行於行人穿越道時,通過中的車輛若干擾行人前進,即構成「未禮讓」。至於距離,車輛保險桿前緣若侵入行人穿越道外緣,且車輛前方有行人或干擾兩側行人通行,交通大隊才開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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