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兩地爭議陸羽案審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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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香港大紀元記者2月6日訊】隨著陸羽茶室槍殺案主犯陸續在內地落網之際,同時也出現了被捕的內地人會否被移送來港審理的問題,中港兩地執法機關和學者都有不同意見。但有消息稱,廣東省公安廳已向公安部匯報此案件,被捕疑犯將不會移交香港警方處理,會依照中國刑法於內地審訊,同時,香港警方已要求公安部門披露案中主謀的身份,以便香港配合調查行動。

同屬一國引渡不成問題

雖然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辦公室表示,犯人會送交案發地審理,被問到移交香港是否會有困難時,發言人稱沒有困難,並指中港兩地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都是一個國家。不過,以往從未有過在香港犯案後潛返大陸的內地人,在被捕後被移送來港審理。

北京有關部門一名官員已表明並無先例,又謂內地執法部門會根據既有程序和做法,將罪犯繩之於法,暗示將此案疑犯將移交到港的可能性極低。

取屬地原則與世界接軌

中文大學中國法制研究員王友金卻認為,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法制亦應與國際接軌,因此在罪犯移交問題,國際上現時的慣例,一般是採取屬地的原則,即案件發生在哪個地方,就由該個地方的法院審理案件。

中港並無疑犯移交條約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芳指中港兩地沒有疑犯移交條約,基於「屬人」原則,凡屬於內地公民被懷疑犯罪,內地法院都有權審理,雖然香港特區政府可要求引渡疑犯回港受審,但最終也要內地同意才可實行。
梁美芳又指出,陸羽命案獨特之處是案件主謀可能是港人,是否需要引渡疑犯回港協助調查,則由兩地政府決定。

楊父母或犯知情不報罪

至於疑兇楊文的父母被指收藏贓款,熟悉中國法律的陳華增律師指出,若楊文的父母在得悉金額來源的情況下,仍然收受,,將被控知情不報和收取非法所得兩項罪名。前者罪名的刑罰,等同串謀殺人,可被判處死刑;至於後者則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內地受審可能處極刑

有執業大律師指出,根據內地法律,由於案件主謀在內地部署,所以內地法院有權審理,情況就一如年前綁架香港富商案的張子強和德福花園五屍案兇手李育輝,他們均在內地落網,結果亦在內地受審判處極刑。

九八年「大富豪」張子強在港涉及十六億綁架勒索案,最後亦於廣州受審及處決。張子強案在廣州審理期間,曾引起司法權的爭議,當時內地司法機關指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子強案有刑事管轄權。

八○年,曾有港人蔣體美夥眾在澳門械劫南通銀行解款員,潛回廣州後被捕,但沒有被引渡到澳門受審,而在珠海受審及坐監,出獄後,他回到澳門又被逮捕,理由為澳門法庭缺席審訊,他被判監廿三年,令他要坐兩次牢。

警務處長曾蔭培表示,在今次案件中,香港警方與內地公安配合得很好,雙方亦十分滿意調查的進度,但由於目前仍有一些重要的線索要跟進,因此暫時不宜進一步透露詳情。(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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