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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筆者記得在國內時有輛自行車,不少親朋鄰居不時都會來借去使用。親戚朋友不借不好,故從來不會拒絕。當時最大的擔心,是一旦車子撞壞,好不好意恩向借者索賠﹖當時絕對沒有想到一旦出車禍,那借車者還可以把好心出借者告上一番,好意出借車子結果還招來麻煩。來美國之後,好在親朋鄰居借車使用的事幾乎不存在。如果讀者有朋友經常向你借車使用,在讀了今天介紹的的案例後,大不必為難地對他說「我不想被你告了」而婉拒借車之求。
最近紐約州的最高上訴法庭一判例解釋,車輛和交通法第388條(Vehicle and Traffic Law)可以允許一個車主告另外幾個同時與他一起擁有該車的車主(Co ─ owners)。案情很簡單,原告瑪麗恩.海生(Marianne Hassan)受僱於海得公司(Hendel Products),海得公司因工作需要向瑪麗恩提供一輛租車行出租的車輛,瑪麗恩同時使用該車作公私使用。原告瑪麗恩在車輛出車禍前使用該車快要兩年了。
在1997年5月25日,瑪的先生駕駛該車而瑪本人是乘客。不幸的是那天瑪的先生駕車時與一輛卡車相撞,瑪的先生當場死亡,而瑪本人也嚴重受傷。海德公司和出租車行都不爭辯瑪的先生也有他們許可駕駛該車。瑪的律師就告了很多人,其中包括海德公司和出租行。告海德公司和出租車行是根據車輛和交通法的第388條,瑪的律師稱,瑪當時出車時是乘客,而海德公司和出租車行是車主。海德公司和出租車行的律師動議要求法庭撤案,因為瑪本人使用該車已有二年故也是車主之一,不得向其他車主求償。下面的庭審法官也同意該說法,中級上訴法庭雖然意見分歧,但還是認為瑪已經是一個人完全獨用了該車(Exclusive Possession )兩年,應該是法定車主(a statutory owner),故她不可依車輛和交通法第388條起訴其他車主(Co ─ Owners) 。於是本案就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
紐約州的最高上訴法庭推翻了下面法庭的判決。州最高上訴法院寫道﹕車輛和交通第388條規定﹕每位車主都要對因過失使用該車而造成人的死亡和受傷或財產受損而負責,不管該車是在做商用或其他用途,只要該車的使用者是得到車主的明確或暗示(Express Or Implied )的同意。而車輛和交通法第128條定義「車主」包括任何承租車子者,只要該承租人有完全獨用(Exclusive Use)該車超過三十天時間即可。
車輛和交通法第388條就是要保證受傷者可向所有在經濟上有責任的一方要求賠償。就算假定原告是一位法定的車主(a Statutory Owner),本法庭裁決她不應該被排除在車輛和交通法第388條的可起訴其他車主者之外。第388條本身的語言並不限制原告須為不是車主。該法只是簡單地說,每一個車主應該對經過允許使用該車者因過失使用該車而造成對人或財產之傷害負責任。本來的被告海德公司和出租行都不否認他們允許對原告造成傷害者使用他們的車輛,所以不管原告也是車主之一,只要他的先生也是得到海德公司和出租行的認可有權使用該車者,就足夠使原告瑪麗恩成為車輛和交通法第388條的保護者之一。州最高上訴法庭否定了被告海德公司和出租行要求撤案的動議。
好心的車主讓別人使用車子,得到的回報是被告一番,故不要心軟不好意思,在當今告來告去的社會,為明哲保身,該拒絕的就應該拒絕。
原案請查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法院判例Hassan v .Montuori,99 N.Y.2d 348(2/18/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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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五十七)
「允許他人使用,所有車主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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