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芳贄曼谷三十日專電)泰國交通警察取締違規時所開罰單,不久將交由法庭來判決是否真實,經由違規者與目擊證人的警察和提出的證據來辨認,再由法官判決。
目前泰國交通警察取締違規時開罰單後,違規者就只有前往警察局付款,造成不肖交通警察在馬路上經常向違規者索賄而免除罰單。
泰國副總理賈都龍透露,日前內閣會議通過,未來交通違規事件將由下午五時到九時辦公的夜間法庭來判決,交通警察在取締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把罰單送交法庭。違規者則必須在規定期間內到法庭報到接受審訊和自我辯解。
這位副總理指出,交通警察將失去權力來懲罰交通違規者,只有開罰單權力而已。
交通違規者未來面臨四種懲罰,即警告、交通訓練、暫停開車、沒收駕駛證、強迫性公共服務、禁止開車或入獄服刑。
送交法庭的交通違規事件分成兩大類:一是危害他人,二是造成交通阻塞。前者指超速、危險駕駛造成損害、傷害或死亡。後者包括行駛錯誤行道、在正確行道上駕駛太慢、並排停車、在馬路擺攤或買東西。
賈都龍強調,交通違規判決容易,因只要違規人、目擊證人的警察出庭辯論,加上警方拍攝的照片等證據輔助而已。泰國內閣更同意加重懲罰酒醉開車者,新懲罰包括入獄三個月至最多一年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