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0日訊】這個題目不是耍滑頭,也不是作詭辯,而是真話直說。
當人們持集體權利高於個體觀點時,他們說:主權高於人權是理所當然的事,怎麼會有錯?當人們持個體權利高於集體觀點時,他們說:人權高於主權,那是自然不過的事。
然而作為人們價值判斷的觀點,是不能作出是非對錯之分的。
世界上沒有、也不應該有人可以判定作為價值判斷觀點的是非對錯;尤其是辯論的雙方,不能自充判官宣判己是人非。否則的話今天不會有多種宗教同時存於同一世界了。正因為有那麼一些強充觀點判官的人強行判決,所以才有人類史上不息的宗教和其他某些意識形態的戰爭。
觀點不能分對錯,但並不表示某種觀點所依據的事實、道理、邏輯沒有真假、正誤之分;其中還有人們願不願接受的問題。
我下面說的都是批駁主權高於人權的事實不真、理論邏輯不確。即使我能把對方完全批倒了(或相反),但對方(或自己)還是堅持原有觀點;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們還是不能說堅持己被批倒觀點的人是錯的。
趙達功用全面的角度論述人權高於主權的觀點,好像在整體描述一座人權社會大廈,說明它是人權高於主權的;我則好像用顯微鏡觀察大廈中個別磚塊螺釘,把觀察到的人權高於主權的事實和道理告訴大家。
下面是根據皮介行先生在這座大廈列出的幾塊磚頭作個觀分析。
[一]、
用秤稱一稱人權主權孰重孰輕!
皮介行質疑趙達光:「人權如何能從母親肚子裏生出來呢?」
這樣討論問題一則很不嚴肅,二則在邏輯上站不住腳。經不起別人輕的一擊,就無立銳之地。
比如我張三用同樣的思路和邏輯反問:「主權如何能從母親肚子裏生出來呢?」我想,皮先生是無從回答的。
皮先生說:「依我看,人權,恰恰不是「人生來就有的」!原始人不會有人權概念,原始人憑其自力無法存活,只能歸屬家庭、部落,必須接受團體理念、利益、信仰、儀式的優位性,也只能在團體中定位自己,實現自己。離開團體是不可想像的,把個人與團體對立起來也是不可想像的!因為失去部落,或部落垮臺了,個人可能被野獸吃了,被其他部落吃了,或被捉拿當奴隸!」
張三一言作如下分析。
第一、
為了建立主權先于人權的理論,從而論斷主權高於人權,皮先生用偷換概念的方法進行論證。但是,皮先生這段論斷主權高於人權的話正好證明了人權高於主權,起碼是同高低。
皮先生是這樣輕巧地偷換概念的。當談到古代人權時用的是人權“概念”,當要表達古代主權時用的是團體“理念”或者是主權所指之“狀態”,而不像對人權一樣用“概念”。
如果正本清源,誠實地進行討論的話,應該說,古代的人同時沒有人權和主權“概念”,但都同時有人權和主權的意念或因素。皮先生指的古代人有團體利益、信仰、儀式優先的“團體理念”,但古代人一樣有個人不餓死、交配不被阻止、採集到的充饑物不被搶光、嘻戲不被打殺等等個人權利的“人權理念”。
所以皮先生的理論只能證明人權主權同高同低,不能證明主權高於人權。
第二、
我們就皮先生提出的古代人理念進一步思索下去。
我們先從動物來看。一些非群居的動物肯定不存在任何顯示主權先聲的“團體利益理念”,但其顯示人權先聲的個體生存等“個體利益理念”必然邏輯地存在的。否則的話這種生物就無以為繼了。
在人類更古時,甚至是古猿人時代,那時並沒有組成皮先生“團體理念”所需要的“信仰、儀式”,可見皮先生的“團體理念”是很弱的。但是,人類任何時期的生存權、繁殖權、尋樂權……是我今天的現代人一樣強的。
可見人權分量在人類史中遠重於主權分量。
[二]、
可見皮先生論斷:「主權破滅,人權也就失去依託而消散!」
此判斷欠理失實。
不論在人類的任何時期,個體若離開“主權”是可以生存下去的;但主權一旦離開個體就不能存在了。
舉幾個例。
前幾年,印尼有個青年人在深山迷了路七天,這個個體七天都是在沒有國家“主權”關照下活下來的。尚若所有印尼的個體都死光了,印尼這個主權還可以存在嗎?
香港過去99年並沒有主權,但香港人活著,而且活得越來越好。日本侵華時,淪陷區的人並沒有主權,但大多數人還是活下來了。伊拉克現在沒有主權了,無可否認伊拉克人的人權比有主權時好多了。在一些由聯合國託管的地方,沒有主權,但其中人權比很多主權極之凸顯的專制國家都好得多多。
個體的人可以沒主權一樣活得下去,即可以保住某些人權,但是主權沒有了個體就不存在了,甚麼也保不了了。可見人權比主權種要。
實際上人權與主權的關係是這樣的:
如果這個主權是保護國民人權的,主權在人權有保障;主權損,人權亦損。
如果這個主權是踐踏國民人權的,主權在人權損;主權損,人權反而會有改善。
所以「該國主權之確立,才有該國人權之可言,主權破滅,人權也就失去依託而消散」的論斷是不全面的。
[三]、
皮先生也提出“主權是為人權的手段”這個邏輯關係。
皮先生是這樣說的:“原始人憑其自力無法存活,只能歸屬家庭、部落,必須接受團體理念、利益、信仰、儀式的優位性,也只能在團體中定位自己,實現自己。”
這裏裏明確無誤地指出:“家庭、部落、團體利益、信仰、儀式”都是為了解決“原始人憑其自力無法存活”這個目的的。即是“團體理念”是為達到人的存活,即“人權理念”而設的手段(工具)。
皮先生提出「主權破滅,人權也就失去依託而消散」還有一層含意,就是說,人權沒有主權的保護“就失去依託而消散”;所以主權比人權更為重要。這裏很明顯是視保護者重於被保護者。這種想法是與事實有很大出入的。
房屋是保護人的;房屋重要還是人重要?
保鑣是保護總統的;總統重要還是保鑣重要?
工會是保護工人利益的;工會重要還是工人重要?
人們總不能說是手段高於目的吧!
比如說一個商人為了謀利,他會服從商業規範:例如他們歸屬於這個商業網,遵守所有商場規則,千方百計討好顧客,但服從商業規範是賺錢的手段。對商人來而言,我們總不能說是商業規範高於賺錢的目的吧!
這裏,皮先生明確無誤地給我們指出人權重於主權。
還有,就這個因果關係來說,不論是還輯推導還是事實的辨析,都是人們是先有了要“存活”這個人權目的,然後才有需要保護這個主權手段(工具)。皮先生給出的事實本身明確無誤地告訴我們:人權先於主權!
[四]、
皮先生想用「人權是主權所含攝的眾多權利之一」論斷來證明主權大於人權。
這個判斷本身就是以偏概全。
主權並不一定含攝人權,特別是不一定全部含攝人權。主權含攝人權的事實當然很多,例如已經建成的自由民主國家就是。但是,請問波爾布特的紅色高棉主權含攝人權嗎?(起碼不含概被屠殺的以百萬計的柬埔寨人的生存權)。現在金朝“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朝鮮人到底有多少“民主”、“人民”、“共和”所應有的人權?我們今天的言論出版集會遊行遷徙自由等人權何時曾實質地含概於主權中?比如說,當所有共產黨國家公開稱他們視人權為資產階級反動東西,並反對之的時候,請問,這些個家的主權含攝了甚麼人權?
別人公開反對和否定含有任何人權,你卻一廂情願地說別人含攝人權,勉強些了吧?
可見,以主權含攝人權為理由來證明主權高於人權的前提就是不準確的,其結論也不確。
問題出在國家主權到底是屬於誰的?
當這個國家你沒有分,只是皇帝、總統、主席、元首、書記獨佔的時,這個國家的主權和人權是分離,它本質是踐踏人權的,所以它不含攝人權;起碼它不含攝全部人權。只有在這個國家是由該國國人共同擁有的時,主權和人權才是同一的,這時說主權含攝人權才多少有些意義。
補充一點。主權含攝人權之說只是順著皮先生行文之意暫且用之。其實,這種說法是不妥的。主權是相對於國際的對外關係的概念,對內是無所謂主權不主權的。我們只有說A國侵犯了B國的主權,沒有人會說“A國人民侵犯了A國主權”這樣的傻話。但是人們會說,而且確是如此的是“A國主權者(統治者)侵犯了A國人民人權”。可見當主權與主權的主體人民分離、並異化成為人民的對立者時,主權是可以對國內起作用的。
主權是空間等因素,加上人民(或神或階級)授權組成的,人民(或神或階級)是主權的主體,主權是人民(或神或階級)出產品。說出產品包含出產者是奇特思路的產物。試想想看,有人這樣說:皇帝的主權含概了天神,滑稽吧。
所以「人權是主權所含攝的眾多權利之一」之說既不完全符合事實,也無法給出人權高(大、重)主權的任何理據。
[五]、
上面我多方面論述了主權高於人權在事實、道理、邏輯方面的失實和錯誤。但並沒有指皮先生持的主權高於人權的觀點是錯的。我要說是:人權高於主權是對的,皮先生說主權高於人權也沒有錯。
皮先生說:「國內人權是在國家主權之下,依賴於國家法律體系、行政體系,以確認種種個人權利的內容與保障程式,並需全國官民共同維護之。」
皮先生的預設是,處於國家法律、行政體系之上最高原則是主權。因而主權指導國家法律、行政體系。由主權指導下的國家法律、行政體系確認的個人權利理所當然是的事。主權高於人權是合符邏輯之結論。
我的預設是,處於國家法律、行政體系之上最高原則是自然法中的平等人權自由。因而人權指導國家法律、行政體系。由人權指導下的國家法律、行政體系必須確保個人權利理所當然是的事。人權高於主權是合符邏輯之結論。
這裏的矛盾是,一個持主權是至高無上神聖原則,一個是持人權是至高無上神聖原則。這些作為價值判斷的觀點預設,不能說哪一個對哪一個錯。
我認為觀點還有一個人們願不願接受的問題。看了人權主權相反觀點辯論的朋友到底願意接受那一種觀點?我只是期待看了雙方討論後,進行獨立思考然後作出自己的結論:認同人權高於主權還是主權高於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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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8@(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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