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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盪鞦韆摔成植物人 學校判賠九百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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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靜茹苗栗縣五日電)苗栗縣造橋鄉僑樂國小四年級學生邱語彤,兩年前在學校盪鞦韆不慎跌落地面撞傷頭部,治療後變成植物人,經家屬申請國家賠償,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僑樂國小應該給付邱語彤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八千五百九十元。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依台灣省教育廳民國八十一年十月編印的「台灣省各級學校公共安全查核手冊」,其中安全查核表「鞦韆」項目規定,搖擺範圍應設有沙坑或草坪,且須設危險警告標誌。

邱姓同學在事發時,搖擺範圍內並未設置沙坑或草坪,甚至在搖擺範圍可及之處,還有水泥及鐵管舖設的地面,顯然不符安全標準。另外,在鞦韆搖擺範圍及周邊附近都無「危險警告標誌」,及至事故發生後,學校才臨時在鞦韆附近建物張貼「請不要盪高」的警語,足見僑樂國小在事故發生前,就鞦韆的設置及管理確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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