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爲公民維權網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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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綜合報導) 建立僅20天即遭封殺的中國民間維權互聯網站「公民維權網」的建立人李健,去年年底一紙訴狀將北京市電信管理局告上法庭。北京市宣武區法院1月15日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爲由,駁回了李健的訴訟,但李健表示他將繼續上訴。

“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是不可以被剝奪的”

李健的委託代理人張星水和浦志強也同時對法庭駁回李健起訴的一審判決提出了異議。

張星水表示,李健的案子是個很典型的行政訴訟案件,是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是完全符合立案和受理的標準的。法庭一審的裁定在不說明事實理由的情況下﹐僅僅是說根據行政訴訟法是第41條來裁決,而沒有指出李健是基於哪種情況被駁回起訴的﹐這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不論在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中要求起訴符合一定法定的條件,在行政訴訟法中是由第41條規定的﹐它有四個內容:第一要求原告要有利害關係,原告必須認為其權利受到政府的某種行為的損害。第二應該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是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第四要符合受案人民法院的管轄,就是要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機關所在地﹐就是被告所在地。

李健的另外一位委託代理人浦志強也認爲,李健的起訴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法庭做出的駁回起訴的判決,實際上是否定了李健的起訴權。也就是說,當李健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妨害的時候,向法院提出起訴,以保護自己的權益,而法院告訴他不能起訴,因爲他沒有這個權利,這個恰恰是沒有道理的。這個裁定即沒有說清楚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實依據﹐也沒有給出原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律依據。浦志強還強調:每個人都有保護他自由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因為這個權利是不可以被剝奪的。行政訴訟法實際上就是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李健作爲原告,認為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而法院這樣一個駁回起訴的裁斷行為也同樣損害了原告的訴訟權利。

兩位委託代理人表示,從法律本身的角度來講他們有信心贏得這次上訴,但是他們也不否認,某種行政上的幹預或者法律外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一個案件的結果。

李健﹕我將繼續上訴

李健作爲中國大陸著名的公民維權人士,他提到建立「公民維權網」(網址爲:WWW.GMWQ.COM和WWW.GMWQ.NET)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公民權益建的﹐主要是圍繞著公民權益方方面面被迫害的情況,以及為了維護公民權利而進行爭取的這樣一些案例的介紹﹐以及一些相關理論的探討。比如孫志剛案﹐孫大午案﹐黃靜案﹐以及很多類似的個案。同時也是為了這個國家的法制﹐為了社會的公正﹐希望通過這麼一個途徑來推動這個社會的進程。

李健還向記者表示,他將繼續上訴,如果他們不同意﹐他將根據他們給出的理由再一次進行刑事訴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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