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为公民维权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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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综合报导) 建立仅20天即遭封杀的中国民间维权互联网站“公民维权网”的建立人李健,去年年底一纸诉状将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告上法庭。北京市宣武区法院1月15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李健的诉讼,但李健表示他将继续上诉。

“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是不可以被剥夺的”

李健的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和浦志强也同时对法庭驳回李健起诉的一审判决提出了异议。

张星水表示,李健的案子是个很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是完全符合立案和受理的标准的。法庭一审的裁定在不说明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仅仅是说根据行政诉讼法是第41条来裁决,而没有指出李健是基于哪种情况被驳回起诉的﹐这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不论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要求起诉符合一定法定的条件,在行政诉讼法中是由第41条规定的﹐它有四个内容:第一要求原告要有利害关系,原告必须认为其权利受到政府的某种行为的损害。第二应该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是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第四要符合受案人民法院的管辖,就是要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所在地﹐就是被告所在地。

李健的另外一位委托代理人浦志强也认为,李健的起诉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法庭做出的驳回起诉的判决,实际上是否定了李健的起诉权。也就是说,当李健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妨害的时候,向法院提出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告诉他不能起诉,因为他没有这个权利,这个恰恰是没有道理的。这个裁定即没有说清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依据﹐也没有给出原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依据。浦志强还强调:每个人都有保护他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因为这个权利是不可以被剥夺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就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李健作为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法院这样一个驳回起诉的裁断行为也同样损害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两位委托代理人表示,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讲他们有信心赢得这次上诉,但是他们也不否认,某种行政上的干预或者法律外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一个案件的结果。

李健﹕我将继续上诉

李健作为中国大陆著名的公民维权人士,他提到建立“公民维权网”(网址为:WWW.GMWQ.COM和WWW.GMWQ.NET)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权益建的﹐主要是围绕着公民权益方方面面被迫害的情况,以及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而进行争取的这样一些案例的介绍﹐以及一些相关理论的探讨。比如孙志刚案﹐孙大午案﹐黄静案﹐以及很多类似的个案。同时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法制﹐为了社会的公正﹐希望通过这么一个途径来推动这个社会的进程。

李健还向记者表示,他将继续上诉,如果他们不同意﹐他将根据他们给出的理由再一次进行刑事诉讼。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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