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竹:政治殺人與司法殺人

劉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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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訊】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一審被判處死刑,我認為不妥,起碼量刑過重。倒不是因為貪官不能殺,但不能為了平民憤而殺,也不能因為政治需要而殺,更不能為了殺一儆百而殺。如果根據司法的邏輯,此人該殺,即使大多數人認為不該殺,也要殺。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根據政治的需要而殺人,即使所有人都認為該殺,也不能殺。

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人命關天,不能由政治過程來決定,而要由比政治過程更為超越的司法過程來決定。遺憾的是,中國的司法與政治往往分不開,這既是司法的不幸,其實也是政治的不幸。共和國政治最黑暗的時期就是文化大革命,那時候只有政治,沒有司法。毛澤東自己講他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那的確是無法無天的政治,那個教訓我想大家還沒有忘記。正因為這個教訓,”依法治國” 才得到中國人民的普遍認同。但那還是一個奮鬥目標,而不是現實。現實是中國仍然處在”依法治國”的初級階段,叫做”玩”法治國。不要搞錯,有法可”玩”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比那個”無法無天”要好的多。

然而問題是:怎樣才能從這個”玩”法的初級階段迅速向真正的依法治國進步呢?我想首先要強調的是,把屬於司法的交給司法,把屬於政治的交給政治。從政治的邏輯看,王懷忠非殺不可,因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是從司法的邏輯看,王懷忠並不是非殺不可。司法的邏輯並不單純從社會懲罰與報復著眼,而在於對更根本的秩序的維護,以及對於那些破壞秩序因素的防治。殺了王懷忠難道就可以有效地遏制腐敗嗎?難道留一個活口就不行嗎?殺完了事,讓這事情過去,是政治思維的邏輯。司法的邏輯要更進一步,要面對一個貪官倒下去,一百個貪官站起來的問題。

換句話說,司法殺人不但要讓社會服氣,也要讓被殺者服氣。因為真正的司法也要充分保護王懷忠的基本人權,包括他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這就叫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更為平等。不能因為王懷忠是專政對象了,他的人權就不要尊重了。此外,法律是普遍性的,如果王懷忠這樣的貪腐行為該殺,那麼所有與王懷忠一樣程度的貪腐行為都要以殺來了結。這樣的殺才是司法邏輯的殺,這樣的殺才能讓所有的人包括王懷忠自己都服氣。反過來說,如果這個殺還有許多”如果”,比如如果王懷忠跟對了上面的人,如果他沒有趕在風頭上,那麼就可以僥倖逃過一命,這就不是司法邏輯的殺。司法邏輯是絕對的,政治邏輯是相對的。我反對政治殺人。

(自由亞洲電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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