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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物櫃失鑽錶 業者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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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公共場所置物櫃內物品失竊,民眾往往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不過消保會提醒,若物品失竊與業者未善盡管理義務有關,民眾就有權利依法求償。

行政院消保會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一位民眾因到游泳池游泳,將價值五十萬元的鑽錶依照業者指示放入泳池設置的投幣置物櫃後上鎖,事後卻發現置物櫃打開,鑽錶不翼而飛,由於業者未設置監視器或提供其他相關安全措施,又將置物櫃放在偏僻處,板橋地院審理後認定業者有疏失,判決賠償二十萬元。

「業者有提供安全設施的義務,消費者也有求償的權利。」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表示,業者對所提供的空間或附屬設施,都須確保其安全性,包括置物櫃設置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期待的合理性,若有疏失就可能需負連帶賠償。

黃宏全表示,特別如果是收費上鎖的置物櫃,業者負有更高的保管義務,若民眾「依照提醒標語指示」置物後,最後仍因管理不當導致失竊,一旦民眾能舉證財務損失,業者就可能必須賠償。

不過,黃宏全也坦言舉證並不容易,他表示,在這起鑽錶失竊的案例中,該受害民眾因為有多位人證,加上業者有明顯疏忽,最後才能勝訴,受害者若無法舉證,就很可能敗訴,因此最好別將貴重物品寄放在公共場所,若真的情非得已,最好請業者開立憑證,以免物品失竊後求償無門。

是否賠償 個案不同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置物櫃失竊,業者都該負起賠償之責?

最高法院資深民事法官說,責任歸屬的前提應是:業者的「注意義務」與「報酬」應該「等價」,也就是說,報酬高、注意義務就多,反之亦然;至於有沒有標示「不負保管之責」這類警語,不是主要重點。

但資深法官也強調,個案各有不同,所以「答案」沒有絕對性,一切還得依具體個案內容來審視。

舉例說,一般公共場所置物櫃,業者若只酌收十元的低價而提供置物,則業者所得報酬極低,就不能要求業者必須花一個月數萬元去聘請保全員,或要求業者裝置高昂價格的科技防竊設備等,依此換算,應不用負擔高度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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