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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兩岸地下通匯87億 5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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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灣史上最大宗的兩岸地下通匯案宣判,俞金木等五人受雇於主謀陳水源,開設地下銀行,違法經營台灣、中國兩岸地下通匯業務,匯兌總金額高達台幣八十七億餘元,獲利台幣三千五百餘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認為,被告所為嚴重危害台灣金融秩序,依銀行法,分別判處一年十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期,遭起訴求刑八年的主嫌陳水源案發後潛逃國外,法院已對他發布通緝令。

陳水源原本於中國廣東東莞經營五金雜貨買賣,從八十六年至九十二年11月間,夥同胞姊陳金利,並雇用俞金木、楊千慧、陳慈懿、蔡秀慧等人,共同經營兩岸地下匯兌業務,分別在台北及中國廣東東莞、深圳等地設立據點,開設地下銀行。

判決書指出,陳金利、陳慈懿、楊千慧、蔡秀慧等人,以每人月薪台幣三萬元,受雇於陳水源,於台北市民權東路設置營業場所,接受台灣人將台幣兌換成美金後,轉匯至中國地區,並同時向匯款者收取千分之五的手續費。

俞金木負責長駐中國,收到台灣匯出的美金後,在中國兌換成人民幣,再向前來領款的台商或大陸人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七不等手續費,由在中國當地所雇請的何江、陽朝義協助下,支付人民幣給在中國的客戶;若遇中國人士或台商欲匯款回台灣,陳水源則以反向方式操作,從中收取手續費。

據指出,陳水源開設的地下銀行,主要客源都以「口耳相傳」,靠人脈關係和朋友介紹招攬接單,藉由中國和台灣兩岸銀行帳戶來匯款。

判決書指出,陳水源等人自八十六年起犯案,於九十二年11月遭員警胡玉磊查獲時,匯兌金額已高達台幣八十七億餘元,獲利逾台幣三千五百萬元,經檢察官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犯行明確,但考量若非俞金木等人坦承犯行,一時也難以查明匯兌金額,法官認為被告深有悔意,雖都判他們有罪,但也均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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