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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購屋時 斡旋金與要約書可擇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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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7日電)不動產仲介業者在買方出價有意願承購賣方房屋時,往往要求買方支付斡旋金,因此產生許多交易糾紛。台灣內政部表示,在法令未修訂之前,消費者可以選擇付斡旋金或簽定內政部訂定的「要約書」,房仲業者應善盡告知消費者兩者擇一使用的義務,否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九十年至九十二年房屋買賣交易糾紛原因中,因訂金或斡旋金引發的糾紛案件數量高居排行榜第一名及第五名。訂金糾紛中,有不少糾紛是因為交易當事人與仲介業者對斡旋金與訂金混淆所發生。

內政部日前邀集房仲業界代表、消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開會研商是否應將「斡旋金」納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

與會房仲業界代表認為,維持斡旋金可以促進房地產交易成交機會,在房地產景氣復甦之際,如果貿然禁止收取斡旋金,對房地產仲介業恐造成相當大衝擊,建議維持現狀,採斡旋金與要約書並行雙軌制。

學者專家認為,現行斡旋金制度是仲介糾紛主要來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應修訂,明文禁止收取斡旋金。

由於雙方意見分歧,主管機關內政部認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尊重民間交易習慣,未來不動產仲介制度傾向維持斡旋金與要約書雙軌制,並考量納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房仲業者應履行告知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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