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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預定下月五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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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在大選壓力下,立法院朝野黨團昨完成「政治獻金法草案」協商,確立民代平日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十萬元以上的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郵局、銀行的匯款為之,朝野都同意讓此法在三月五日前通過。此法若在大選前公佈施行,這次總統大選將優先適用。

 朝野昨協商政治獻金法草案,對大部分條文均有共識,僅「黨營事業」能否捐獻的問題,台聯黨團仍持保留態度,留待立法院長王金平主持的協商再行處理。

 根據朝野協商條文,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受理申報機關為監察院;而未來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換句話說,民代未來不得於平日(非競選期間)收受政治獻金,目前政治人物支持者無償提供的房舍、汽車、助理等,未來都將被禁止。

 協商條文明定不得捐獻的對象,包括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的企業、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外國人民或團體、大陸地區人民或團體等。

 有關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限規定,總統是在任期屆滿前一年,立委是任期屆滿前十個月,直轄市長、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是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而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等是任期屆滿前四個月。

 有關捐獻額度的規定,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獻上限,個人為三十萬、營利事業為三百萬,人民團體為二百萬元,而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的捐獻,個人上限為六十萬元、營利事業為六百萬元、人民團體為四百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的捐獻,個人上限為十萬元、營利事業為一百萬元、人民團體為五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的捐贈,個人上限為二十萬元、營利事業為二百萬元、人民團體為一百萬元,至於捐贈作為所得稅扣除額則訂有總額上限,協商同意,個人扣除額上限為二十萬元,企業則為五十萬元。

 有關匿名捐獻的問題,協商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或為超過一萬元以上的匿名捐獻,超過十萬元以上的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二萬元以上收支對象必須詳列資料;而政治獻金的會計報告書除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等擬參選人外,全額超過八百萬元以上必須委託會計師簽證。

 至於罰責部分,協商條文規定,擬參選人若收受外資、中資、港資政治捐獻,或違法發行有價債券募集政治獻金,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而未經許可開立專戶收受政治獻金,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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