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不寐﹕言論自由、“上訪自由”和“乞討自由”

任不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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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7日訊】最近中國大陸的人權問題再度掀起法律風波,這場風波至少由三個事件組成:

第一、大陸自由派知識分子“要求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法律解釋的呼吁信”。該事件源于湖北省网絡作家杜導斌被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因此,簽名者“吁請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确認的言論自由條款之間的界限,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形成含義明确的和可執行的司法標准,避免下級司法机關濫用該款踐踏公民權利。”截止2004年2月4日,簽名者已有500多人(消息來源:不寐思想論壇)

第二、農民上訪被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受到公訴机關的指控。“然而這一案件卻在當地引起百姓的強烈關注与非議。”(2004年02月04日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報》報道說:1月18日,浙江省象山縣石浦鎮延昌村村民史久木(62歲)因為“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受到公訴机關的指控。2002年12月底,史所在村辦的延昌菜場由象山縣市場開發中心石浦站“承包經營”后對攤位進行招標,史等村民獲悉后進行阻止,最后使招標工作被迫中止。象山縣檢察院起訴書稱:被告人史久木等人不听石浦站工作人員勸阻,占据在菜場辦公室內吵鬧,并索取辦公室鑰匙,迫使管理人員撤离辦公室,導致2003年1月至4月間石浦站工作人員無法對菜場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起訴書指控:史久木“積極參与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构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史久木的辯護人???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李道峰、張志旺律師稱,史久木涉嫌犯罪事實不存在,构罪理由不成立:根据《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民政部和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于規范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延昌菜場承包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因此,延昌村与石浦站的承包協議違法無效。若協議無效,則史久木等村民的行為是一种依法阻止不合法行為的正當行為。而村民們說,這是對史等村民上訪舉報的報复。据了解,從1998年起,為了反映村財產管理混亂,村干部挪用公款,史等延昌村民多次上訪。

与此相關,有网友在一家民間网站貼出了相關新聞:“唐山一農民因上訪被勞動教養”(“周克成”于2004-2-2 16:13:00 加貼在 思想評論)。這篇文章說:2003年12月30日,唐山遷安市彭店子鄉農民郝樹清因上訪舉報開礦問題被處以勞動教養一年半。在處以勞教之前,有關部門曾經打算以“誹謗”的罪名起訴,后因證据不足,改為勞教。“据未經證實的消息說,郝樹清從北京被抓回去曾經被當地有關部門關在鐵籠子里。”(署名:許志永2004年2月1日)

第三、似乎是從江蘇省開始的,中國一些城市對乞丐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規定,這些措施招致了輿論的強烈抗議。去年12月15日,蘇州市民政、公安、城管三個部門聯合發布了一項《通知》,規定了某些“繁華街區”為“禁討區”, 其后一些城市紛紛模仿。如2004年1月31日,中央電視二台中午新聞報道說,深圳特區公布了新規定,對于一些乞討行為要進行治安處罰。与此同時,官方媒體突然開始披露關于“欺騙性乞討”和利用、強制弱勢群體乞討等“陰暗面”,并把這些限制“乞討權”的政策解釋為“收審”制度廢除后社會治安的補救措施。与此想對立的,一方面网友自動發起對乞討人員的捐助活動(如在天涯社區的BBS上),另一方面,一些學者和网絡作家開始撰文來論證“乞討權利無須法律來證明”(徐友漁,參見“不寐思想論壇”),也有作者抗議當局侵犯“生存權”。   

這三場法律事件??“言論自由”、“上訪自由”和“乞討自由”事實上關涉著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都指向“公權”的濫用和“公法”的敗坏。不過有必要提醒人們的是,在中國的政治語境中,“公權”和“公法”等概念的引證必須保持謹慎,因為這里的“公權”和“公法”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在歐洲的“淵源”方面及“法哲學”方面都大不相同。舉例來說,在第一起事件關于“煽動罪”的“公法條文”的指責中,起草者關注的并不是“自然法”和“制定法”之間的沖突,而是“秩序和正義”(Edgar Bodenheimer,1962)之間的沖突。但在中國,真正的問題是,“法律”既反對“秩序”,也反對正義。這种“妥協”具體表現在:法律抗議被刻意局限在“分析法學派”關于對律條的字斟句酌的挑剔方面,因此,“現實明顯的危害”仍被認為是限制言論自由的“共同低線”。事實上這种關注“純粹的法律事實”的努力一方面繞開了中國“法律精神”徹底反對“法學的神學基礎”這一根本問題,或者說,也回避了法律和政治在中國那种粉飾性和奴役性關系。另一方面,這种“專業化應對”也從當代普通法關于言論自由的連續突破性成果中向后退:在美國近年一些判例中,“現實明顯的危害”這一原則已經被不同程度地拋棄,這不僅是因為它在法律解釋上面臨新困難,也因為它可能直接違反“憲法修正案第一條”。

不過上訴法律抗議仍然值得重視(這到不是說它表明“權利意識的覺醒”,“權利意識”不需要“覺醒”,只需要“机會”),它恰恰表明中國社會的危机不是什么“公法危机”,而是“反政治的政治”的全面危机。這場危机在一定意義上具有“喜劇”效果??上訪有罪和乞討有罪,這种極端案例的出現說明著中國的“政治文明”或“法制建設”的極端反人類、反文明的落后狀況。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學者關于修補法條的呼吁似乎忘記了這位老農和那些乞丐關于“中國法制”的切身感受。 (2004年2月5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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