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貪官多爲廳局級 身家數百萬至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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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訊】近幾年來, 中國貪官外逃現象十分引人注目。中國法律界人士和學者也對此作了廣泛的案例研究。得出的結論是: 貪官們多爲廳局級,身家數百萬至數千萬,出逃技術的三大要素是“錢、落腳點和護照”。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中國的學者認爲,貪官畏罪外逃的風潮,是與中國加大整肅吏治的力度同時而起的。2000年,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被判處死刑,對貪官們産生了巨大的震懾作用,貪官出逃的數量明顯增多, 形成風潮。學者分析,目前貪官外逃主要分爲三類:  

一類是蓄謀較久,先將妻子、子女送出國外,然後再將財産慢慢轉移,隨後自己也辭職離境,並不引人注目。此類外逃的準備期一般耗時1至3年。 第二類是在腐敗行爲被發現後倉促出走,或是隱匿民間伺機出境,他們雖然沒有充分的準備時間,但是在長期腐敗的過程中已經爲自己留下了後路,通常會爲自己辦假護照和假身份證以防不測; 第三類是利用出國學習或考察的機會不辭而別,有些人不惜抛下妻子、子女。此類外逃準備期一般在3個月至1年。  

學者總結外逃貪官的特點是: 年齡大多集中在45~50歲左右,多以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爲主,他們不但擁有相當的權力——管錢管物管人,同時還有一定的涉外交往經驗,因此具備運作和策劃出逃的能力。並且,外逃官員大多具備兩個以上的職務,其腐敗的行爲往往發生在兼職範圍內,“正職擺在明處,而兼職則不被組織掌握,行政官員兼任經濟職務尤其要注意。”  

儘管中國的一些統計資料顯示,國有企業是貪官外逃的重災區。2001年被北京市檢察機關立案的120餘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70%爲國有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財會人員。有學者卻認爲,目前出逃的官員多以廳局級爲主,“因爲他們手中掌控了大量的資源,並且有時間積累一定的腐敗資本。 級別太低則難以達到出逃所需的成本,太高又會惹人矚目。”    
據海外媒體的報道,1993年至1996年,中國每年的資金外逃數額均在100億美元以上,而1997年上升爲200億、1998年爲364億、1999年爲386億、2000年爲238億。學者普遍認爲出逃貪官的身價至少在數百萬元以上。“在現實案例中,貪官出逃所帶的鉅款很少有低於200萬元的,達到千萬級的出逃貪官更是不在少數。這樣他們在海外的生活才有保障。  

報道說,學者們認爲,資金外逃往往與避險、投機和腐敗聯繫在一起。發生在中國的資金外逃主體主要是兩類人,一類是私營企業主,他們擔心的主要原因是政策變化。另一類則是通過貪污、受賄、尋租以及出售國企等手段侵吞國有資産獲得鉅額財富的人,這些人往往擔心財産放在國內不安全而設法將其轉移到海外,將黑錢漂白。   

總結貪官出逃的技術要素,學者認爲基本爲三大要素: “錢、落腳點、護照”, 三樣缺一不可。錢的來源很明瞭,就是貪污受賄所得。而落腳點的選擇則具備一定的技巧,貪官們大多會選擇與中國沒有雙邊引渡協定的國家。 近來, 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成爲貪官們的首選。至於護照,有些是貪官自身處心積慮準備多個護照,有些則乾脆是下屬爲其早早準備妥當。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東窗事發後,辦案人員發現他私藏了5本護照。“只要貪了,就會想著退路。這是貪官們的一個普遍心態。”一學者分析說。 

報道說,學者研究發現,外逃貪官轉移資金方式基本爲兩類,一類是通過人民幣經常專案轉移。包括與不法企業勾結,利用假進口報關單和其他商業單據騙購外匯或用同一套單據多次購彙後彙出的貿易專案逃彙,和以支付教育費、差旅費、保險費、傭金等名義套購外匯,然後彙出境外的非貿易逃彙,及與外商勾結,通過跨國公司或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轉移資金。第二類是利用資本專案進行資金外逃。一是未經批准的境外投資。貪官利用手中職權將非法收入以單位對外投資的形式彙至境外,甚至將國有資産以對外投資的名義占爲己有。二是扮成外資逃走。學者指出,中國每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資規模都在300億美元以上,但80%來自東亞和東南亞,不少投資不過是內地資金經由香港等地再“回流”境內,成爲合法“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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