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返國可否領取公投選票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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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茲就海外國民返國行使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時可否同時領取公投選票乙事,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函復說明如下:依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情事之一,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投票權人。前開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以總統交付之「強化國防」及「對等談判」等二項公民投票案,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舉行投票,依上開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以前出生,包括當日),至投票日前一日(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設有戶籍,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包括當日)繼續居住】者,始具有公民投票權。海外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在國內並未設有戶籍,不符上開法條關於居住期間之規定,不具有公民投票權。(駐美代表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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