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浪人:評楊建利一案

——欲加之有罪何患無辭?

瀟湘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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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昨日在官方網站中華網上看到一則新聞(1),標題就是:“受臺灣間諜組織指派 楊建利在北京被判囚五年”。

消息報導其罪名之一是:“法庭審理查明並認定,1991年,被告人楊建利等人在美國三藩市接受臺灣間諜組織指派在中國大陸搜集中國政府文件等工作任務。1992年,楊建利夥同他人在美國成立了‘中國青年發展基金會’。1993年至1994年間,楊建利等人透過該基金會,接受臺灣間諜組織的資助,並使用該資金資助其在中國境內發展的人員。”

其罪名之二是:“楊建利持他人護照,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偷渡入境”云云。於是法庭判決:“以間諜罪判處楊建利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我一向對中共的司法體系深惡痛絕,上述判決中所陳述的犯罪事實,我一點兒不相信。我自己在文革期間也曾被中共法院以“現行反革命份子”罪名判處過有期徒刑。從關入牢內一年半到法院判刑,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只經過兩次審訊,也沒有什麽審訊筆錄,更沒有簽字一說,審訊時還行刑逼供,拳打腳踢鞭抽,殘酷地用繩索緊緊捆綁兩手,血管受到擠壓不通,痛苦難熬,雙手腫脹最終麻木,導致雙手至今不能正常活動,最後糊裏糊塗就押到公判大會上法院宣讀了判決書判了刑,判決前我啥也不知道。

楊建利博士在中共牢房裏關押了整整兩年,比我長半年,算是超期羈押,我不知道,審訊過他沒有?是不是和我一樣,只審訊了兩次?我想,楊博士是使用他人護照進入大陸,此區區小事能羈押兩年?除非警官和法官都是飯桶吃冤枉的。問題是給楊博士安一個什麽罪名?兩年之中定論不下,無法向世人交待!最後只好說楊建利博士1991年“接受臺灣間諜組織指派”,“以間諜罪判處楊建利有期徒刑五年”。

官方新聞報導並沒有片言隻語說到有什麽證人,證據,證言可以證明楊建利博士在1991年“接受臺灣間諜組織指派”和11年後進入大陸有何關聯?也沒有一個字說道楊建利博士“對上述罪行供認不諱”,更沒有說到律師是誰請的?是楊博士夫人傅湘女士請的還是官方自己的律師?如果是官方自己的律師,即使該律師和楊建利博士見面一百次都毫無用處,可見楊建利博士純粹是冤哉枉矣!

判決書中說的“臺灣間諜組織”是一個什麽概念?“間諜”一詞在官方編輯的《現代漢語詞典》中的釋意爲“被敵方或外國派遣、收買,從事刺探軍事情報、國家機密或進行顛覆活動特務分子”(2)。中共不是正在鼓吹什麽“一國兩制”嗎?說什麽香港臺灣可以保持自己的制度五十年不變,江澤民在他著名江八點還信誓旦旦地許願:“臺灣作爲特別行政區有高度的自治權,擁有立法權和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可以有自己的軍隊,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軍隊、行政人員駐台,而且在中央政府裏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3)爲了給楊建利博士加之有罪,臺灣從特別行政區變成了敵方,楊建利博士變成了特務間諜?中共如此胡攪蠻纏,橫行霸道,豈不讓天下有識之士恥笑不已?

臺灣是外國嗎?中共到處兜售“一個中國”的原則,根本不承認臺灣是外國。今年3月份臺灣的中華民國總統大選,中共官方報導一直是“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只承認臺灣是一個大陸政府的一個地區,既然不承認臺灣是外國,只不過是大陸的一個地區,臺灣既非敵方也非外國,楊建利博士何來的間諜罪?何況楊建利博士何時加入臺灣“間諜”組織,有何人證物證?2002年受臺灣哪個“間諜”組織派遣到大陸幹何種間諜活動,又有何人證物證?至今中共法院國安當局束手無策,拿不出一紙像樣的東西,超期羈押兩年無法向世人交待,只好以不公開審訊爲由,稀裏糊塗就判了楊建利博士間諜罪以搪塞天下萬事大吉!

我相信,楊建利博士是無罪的。楊建利博士是山東臨沂市蒼山縣人,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那個縣我去過多次,民風敦厚憨直。他在強大精神壓力下和困苦的牢獄生活折磨下,沒有屈服,判決書中沒有一個字說到了他“供認不諱”,他一直在據理力爭永不言敗直至冤屈被判刑,哥們兒是好樣的,值得我們學習。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1)http://military.china.com/zh_cn/news/568/20040514/11688916.html

(2)《現代漢語詞典》,1985年版,商務印書館,第554頁。

(3)1995年1月31日《人民日報》

──源自《議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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