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46) 豁免3-year bar/10-year bar及免除逐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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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7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四十六﹕關於申請豁免10-year bar﹐移民官員告訴我﹐必須本人先離境﹐然後提出豁免申請。 而您的回答是在境內提出申請豁免﹐批准後我才可離境申請移民簽証。我丈夫已經做了I-130申請並已被批准。現在我該如何提出豁免申請﹐使用哪一類表格。另外聽說在美國居住滿十年後可以在境內直接接受移民身份﹐您是否可以詳細解釋具體的做法及適用的範圍。

解答: 3-year bar/10-year bar只有在離境後才能觸發它。那麼你離境了﹐用I-601表申請豁免﹐沒有批准的話﹐你就10年不許入境了。所以不是法律要求你必須在美國申請﹐而且策略上只能這樣做。

就你這種情形有一種做法是自願地﹐主動地触發”逐境過程”﹐(Voluntarily invoke Removal Proceeding) 因為只有在逐境過程中你才能提出”免除逐境” (Suspension of Removal)﹐聲稱逐境後將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未成年子女精神上及經濟上造成極度傷害﹐法官考慮所有的因素後﹐做出是否批准免除逐境。批准了﹐你就可以調整身份拿綠卡﹐不批准﹐就要被逐境。

這種方法往往用於沒有別的辦法解決身份問題。長期黑著逗留下去有很多實際問題無法解決﹐又久久等不到大赦的到來﹐所以人們就”挺而走險”使用這個風險較大的最後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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