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46) 豁免3-year bar/10-year bar及免除逐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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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7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问题四十六﹕关于申请豁免10-year bar﹐移民官员告诉我﹐必须本人先离境﹐然后提出豁免申请。 而您的回答是在境内提出申请豁免﹐批准后我才可离境申请移民签证。我丈夫已经做了I-130申请并已被批准。现在我该如何提出豁免申请﹐使用哪一类表格。另外听说在美国居住满十年后可以在境内直接接受移民身份﹐您是否可以详细解释具体的做法及适用的范围。

解答: 3-year bar/10-year bar只有在离境后才能触发它。那么你离境了﹐用I-601表申请豁免﹐没有批准的话﹐你就10年不许入境了。所以不是法律要求你必须在美国申请﹐而且策略上只能这样做。

就你这种情形有一种做法是自愿地﹐主动地触发”逐境过程”﹐(Voluntarily invoke Removal Proceeding) 因为只有在逐境过程中你才能提出”免除逐境” (Suspension of Removal)﹐声称逐境后将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未成年子女精神上及经济上造成极度伤害﹐法官考虑所有的因素后﹐做出是否批准免除逐境。批准了﹐你就可以调整身份拿绿卡﹐不批准﹐就要被逐境。

这种方法往往用于没有别的办法解决身份问题。长期黑着逗留下去有很多实际问题无法解决﹐又久久等不到大赦的到来﹐所以人们就”挺而走险”使用这个风险较大的最后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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