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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桂:中國行政机關長期違法是誘發犯罪的根源(二)

——湖南省安鄉縣即將發生重大刑事慘案的原因分析

周金桂
2004-08-28 12:3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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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訊】全世界都知道張君案,全世界都知道楊長秀案,全世界都知道湖南省安鄉縣發生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災區”。經過長期的比較分析,發現當地行政机關長期違法是誘發犯罪的根源。第一篇文章刊登在:http://127.0.0.1:8601/dm/uggc/jjj.xnamubatthb.pbz/arjf/negvpyrf/4/7/10/68285.html

今天我要告訴各位的是,湖南省安鄉縣法院審判的安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訴曹建兵等七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即將引發重大刑事慘案。

從糾紛發生時起,承租人就多次集體上訪。工商局向法院起訴后,承租人再次在工商局、市工商局大門前拉橫幅抗議。法院判決后承租人分別到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政法委等單位控告縣法院也出租門面,他們要求比照法院執行,沒有得到滿意答复。稍后几天承租人再次到市政府、市人大上訪,也沒有得到滿意答复。

据當事人透露,如果法院強制執行不公正的判決,即將發生以下結果:1,暗殺安鄉縣工商管理局局長劉叢宏;2,在強制執行現場制造爆炸使法院執行人員遭受重大傷害。我以實名投稿對本文的事實負責,如有虛假愿意承擔法律責任。我不是預言家,本文不是預言。我不是瞎子,本文不是算命的結果。我所提供的情況可以供任何一個具有邏輯思維能力的人作出判斷,行政机關的行為符不符合一個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則,法院的判決到底公不公正。我希望有關權力机關的官員看到本文,采取有力措施避免慘案的發生。

案情簡介:曹建兵,紀漢軍,張池生,李超榮,彭進雙,胡亞平,王群等七人几年以來一直租用安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門面經商,租金一年一交。2001年11月1日工商局以經濟困難為由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交納20年的租金,否則收回門面。為了生存承租人四處借錢,有的甚至賣掉了自家住房,籌齊了20年的租房款交給了工商局并按照工商局的要求簽訂了20年的租賃合同。為顯示鄭重其事,工商局合同股專門對合同進行審查,加蓋了“安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鑒證專章”。

之后,承租人對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飾,添置設施,為20年的生意做好了安排。2002年11月工商局通知,合同要延期,要一次性再交10年的房租。承租人實在無力繳納,拒絕了工商局的要求。2003年剛過,工商局以要自用為由通知承租人要收回出租的房屋。承租人無法接受,他們認為:第一,工商局作為國家行政机關代表著國家信譽,應當以誠實信用為本,取信于民,一諾千金。合同一經簽訂就應當誠實履行;第二,租房合同是應工商局的要求為解決工商局當時的困難簽訂的,現在過河拆橋,走出困境就撕毀合同是不道德的;第三,租賃合同應當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四,承租人為交納20年的租金,四處舉債甚至低价賣掉了自己的住房,還對門面進行了維修和裝修,損失太大而且賣掉住房的人無處栖身。承租人拒絕了工商局的要求。

麻煩隨之而來,工商局干部多次到門面勒令退租,多次書面通知要斷水斷電,還多次以檢查為借口進行騷擾,后來發展到組織十几人違法扣押貨物,還打傷承租人致使住院十几天才痊愈,嚴重影響承租人的經營。

承租人集體到上級部門上訪,工商局才停止了上述行為。

2003年8月工商局向安鄉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确認合同無效,要求法院責令承租人交還房屋。其理由是工商局收取房租后沒有繳納土地收益金,自己單方面違反了土地管理行政法律法規,所以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為此,承租人走訪了安鄉縣國土資源局,請求針對本案的問題給予答复。國土局根据信訪規定,認真研究后給予了正式的“安鄉縣國土資源局關于行政划撥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專門問題的答复”。該答复明确了五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應當區分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工商局單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不能成為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民事行為無效的理由,只能依法審查房屋租賃合同本身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以确定其效力;第二,行政處罰是針對工商局未辦理有關手續且侵占土地收益的行為,房屋出租是合法的,我局的處罰決定只對土地收益部分“沒收”和“罰款”,沒有禁止其繼續出租;第三,在是否允許出租的問題上我們應當适用房地產法。我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充分考慮了法律的規定,認可房屋出租的合法收益,僅僅給予土地收益部分“沒收”和“罰款”的處罰;第四,依照法律和上級机關的有關規定,我局在處理本地相同情況時全部允許出租,凡是房屋所有權人繳納土地收益后補辦手續的都不會給予處罰;第五,我局允許工商局出租行政划撥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工商局將土地收益交給政府后,依照規定的程序申報材料我局將依法給予補辦手續。

土地管理職能部門態度是非常明朗了。

但是,安鄉縣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送達判決書,認為只有公司、企業、個人才能出租行政划撥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工商局是行政机關不能出租。工商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的規定,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終止履行,工商局退還租金,承租人返還房屋。我們看看法律究竟怎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划撥土地使用權除了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外不得出租,擅自出租的沒收非法收入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1994年7月5日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5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划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五章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規定与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規定。

前者是行政法規也是舊法,不允許出租。后者是法律而且是新法允許出租,只是要求房屋所有權人繳納土地收益金。前者規定了只有公司企業個人可以出租,后者對出租主體沒有任何要求,只規定了“以營利為目的”。

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在是否允許出租的問題上我們應當适用房地產管理法。我們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怎樣判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公布自己審判的典型案例,其作用是指導全國各級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我們提供給法院的案例是:

案例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木材加工總厂与中國民主同盟新疆實業發展總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上訴案 法公布(2002)第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發布時間: 2002-03-19,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0)民終字第115號。該案件是行政划撥土地上的房屋租賃糾紛上訴案。 在對于行政划撥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問題上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說:“本院認為,木材總厂与交流站簽訂的《營業大樓租賃合同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划撥用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規定,房屋所有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划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由于房屋租賃合同成立、生效后,出租人才可能收取租金并將其中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庫;繳納土地收益并不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條件。木材總厂應根据法律規定將收取的房租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繳國家并辦理出租登記備案、領取租賃許可證。据此,一審判決認定《營業大樓租賃合同書》有效,是正确的,應予維持。”

案例二:甘肅蘭州紅麗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与甘肅誠信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法公布(2003)第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發布時間: 2003-01-3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民一終字第4號。該案也是行政划撥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說:“紅麗園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确認雙方于1999年4月12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一審法院重審認為,誠信公司与紅麗園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 最高法院認為:“由于租賃房屋座落的土地為國有划撥土地,依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人將以划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人將以划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國務院頒布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据此,一審判決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是正确的,應予維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應當得到各級法院的尊重和采納。對于當事人而言,法院是否公正地處理与其利益息息相關的案件更直接影響到他們對于法律乃至國家制度本身的評价。承租戶几家人男女老少圍在我的周圍,我目睹他們面對明顯不公而又無可奈何的絕望的眼神,他們還安慰我說:你已經盡力了,我們理解你。他們議論紛紛:起訴的時候工商局局長劉叢宏就說過,法院院長和他是老鄉,法院已經作出承諾保證他胜訴,看來是真的。

有的說:我們的合同是租房合同不是租地合同,我們不懂法律,不知道國家授予國土局管理土地的職能還是法院執行土地管理法或者法院可以當國土局的家。國土局認為合法同意的事情,法院卻認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我們只知道几十年來就是這樣租賃房屋的,我們也知道中共安鄉縣委、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技術監督局、縣水利局、縣水產局、縣房產管理局、林業局、縣電力局等等國家机關多年以來都出租房屋。真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們的合同條款是照抄法院出租的合同,我們要比照法院執行。法院判決我們的合同違法,同樣他自己也違法。法院認為只有企業和個人可以出租房屋,工商局作為國家行政机關出租房屋就違法,同樣的道理,法院既不是企業也不是個人,出租房屋也不合法。作為國家審判机關不帶頭執行法律,有什么理由要求別人執行法律呢?

他們告訴我,已經非常失望,沒有地方講理沒有公正可言,房子賣了要強制執行的話他們就無家可歸了。有一個私下跟我說:我們大家昨天晚上商量決定了,法院要來強制執行,我們就在每間屋內准備一個石油液化气罐,當場引爆液化气罐。

另一個告訴我,他的全部家當都壓在這里了,失去這一切日子也過不下去了,自己有道理也沒有信心打贏這場官司了,只要法院強制執行他就個搞個,搞死劉叢宏(工商局局長)算了。我奉勸他們:不要走絕路,還有上訴的正規法律途徑可以走啊。可是,我自己內心一片茫然:他們的路在哪里呢?法院的判決已經作出了,執行只是遲早的事,一旦執行,可怜的承租人就會變成罪犯了。為什么法院不适用新法要适用舊法,不适用法律要适用條例?法理何在?土地執法是國土局的事,國土局同意工商局出租,工商局也交納了15万元土地收益金,法院還要判決終止履行房屋租賃合同讓租賃戶無家可歸?安鄉縣委、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等几十家行政机關多年以來都出租房屋,老百姓是望著我們的國家机關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他們內心怎么能平衡?

多年以來他們都是守法的經營戶,沒有違法的記錄。可是,誰讓他們變成罪犯的呢?我希望慘案不會發生,更希望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避免慘案的發生。
周金桂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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