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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桂:中国行政机关长期违法是诱发犯罪的根源(二)

——湖南省安乡县即将发生重大刑事惨案的原因分析

周金桂
2004-08-28 12:34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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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8日讯】全世界都知道张君案,全世界都知道杨长秀案,全世界都知道湖南省安乡县发生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灾区”。经过长期的比较分析,发现当地行政机关长期违法是诱发犯罪的根源。第一篇文章刊登在:http://127.0.0.1:8601/dm/uggc/jjj.xnamubatthb.pbz/arjf/negvpyrf/4/7/10/68285.html

今天我要告诉各位的是,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判的安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诉曹建兵等七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引发重大刑事惨案。

从纠纷发生时起,承租人就多次集体上访。工商局向法院起诉后,承租人再次在工商局、市工商局大门前拉横幅抗议。法院判决后承租人分别到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法委等单位控告县法院也出租门面,他们要求比照法院执行,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稍后几天承租人再次到市政府、市人大上访,也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据当事人透露,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不公正的判决,即将发生以下结果:1,暗杀安乡县工商管理局局长刘丛宏;2,在强制执行现场制造爆炸使法院执行人员遭受重大伤害。我以实名投稿对本文的事实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我不是预言家,本文不是预言。我不是瞎子,本文不是算命的结果。我所提供的情况可以供任何一个具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人作出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符不符合一个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法院的判决到底公不公正。我希望有关权力机关的官员看到本文,采取有力措施避免惨案的发生。

案情简介:曹建兵,纪汉军,张池生,李超荣,彭进双,胡亚平,王群等七人几年以来一直租用安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门面经商,租金一年一交。2001年11月1日工商局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交纳20年的租金,否则收回门面。为了生存承租人四处借钱,有的甚至卖掉了自家住房,筹齐了20年的租房款交给了工商局并按照工商局的要求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为显示郑重其事,工商局合同股专门对合同进行审查,加盖了“安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专章”。

之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饰,添置设施,为20年的生意做好了安排。2002年11月工商局通知,合同要延期,要一次性再交10年的房租。承租人实在无力缴纳,拒绝了工商局的要求。2003年刚过,工商局以要自用为由通知承租人要收回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无法接受,他们认为:第一,工商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代表着国家信誉,应当以诚实信用为本,取信于民,一诺千金。合同一经签订就应当诚实履行;第二,租房合同是应工商局的要求为解决工商局当时的困难签订的,现在过河拆桥,走出困境就撕毁合同是不道德的;第三,租赁合同应当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承租人为交纳20年的租金,四处举债甚至低价卖掉了自己的住房,还对门面进行了维修和装修,损失太大而且卖掉住房的人无处栖身。承租人拒绝了工商局的要求。

麻烦随之而来,工商局干部多次到门面勒令退租,多次书面通知要断水断电,还多次以检查为借口进行骚扰,后来发展到组织十几人违法扣押货物,还打伤承租人致使住院十几天才痊愈,严重影响承租人的经营。

承租人集体到上级部门上访,工商局才停止了上述行为。

2003年8月工商局向安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法院责令承租人交还房屋。其理由是工商局收取房租后没有缴纳土地收益金,自己单方面违反了土地管理行政法律法规,所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为此,承租人走访了安乡县国土资源局,请求针对本案的问题给予答复。国土局根据信访规定,认真研究后给予了正式的“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专门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当区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工商局单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行为无效的理由,只能依法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确定其效力;第二,行政处罚是针对工商局未办理有关手续且侵占土地收益的行为,房屋出租是合法的,我局的处罚决定只对土地收益部分“没收”和“罚款”,没有禁止其继续出租;第三,在是否允许出租的问题上我们应当适用房地产法。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了法律的规定,认可房屋出租的合法收益,仅仅给予土地收益部分“没收”和“罚款”的处罚;第四,依照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处理本地相同情况时全部允许出租,凡是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土地收益后补办手续的都不会给予处罚;第五,我局允许工商局出租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工商局将土地收益交给政府后,依照规定的程序申报材料我局将依法给予补办手续。

土地管理职能部门态度是非常明朗了。

但是,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送达判决书,认为只有公司、企业、个人才能出租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工商局是行政机关不能出租。工商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的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终止履行,工商局退还租金,承租人返还房屋。我们看看法律究竟怎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外不得出租,擅自出租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前者是行政法规也是旧法,不允许出租。后者是法律而且是新法允许出租,只是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土地收益金。前者规定了只有公司企业个人可以出租,后者对出租主体没有任何要求,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在是否允许出租的问题上我们应当适用房地产管理法。我们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怎样判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公布自己审判的典型案例,其作用是指导全国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我们提供给法院的案例是:

案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 2002-03-1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115号。该案件是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在对于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问题上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本院认为,木材总厂与交流站签订的《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生效后,出租人才可能收取租金并将其中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库;缴纳土地收益并不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条件。木材总厂应根据法律规定将收取的房租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并办理出租登记备案、领取租赁许可证。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有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案例二: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 2003-0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4号。该案也是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红丽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于1999年4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一审法院重审认为,诚信公司与红丽园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租赁房屋座落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应当得到各级法院的尊重和采纳。对于当事人而言,法院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更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于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的评价。承租户几家人男女老少围在我的周围,我目睹他们面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绝望的眼神,他们还安慰我说:你已经尽力了,我们理解你。他们议论纷纷:起诉的时候工商局局长刘丛宏就说过,法院院长和他是老乡,法院已经作出承诺保证他胜诉,看来是真的。

有的说:我们的合同是租房合同不是租地合同,我们不懂法律,不知道国家授予国土局管理土地的职能还是法院执行土地管理法或者法院可以当国土局的家。国土局认为合法同意的事情,法院却认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我们只知道几十年来就是这样租赁房屋的,我们也知道中共安乡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技术监督局、县水利局、县水产局、县房产管理局、林业局、县电力局等等国家机关多年以来都出租房屋。真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们的合同条款是照抄法院出租的合同,我们要比照法院执行。法院判决我们的合同违法,同样他自己也违法。法院认为只有企业和个人可以出租房屋,工商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出租房屋就违法,同样的道理,法院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人,出租房屋也不合法。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带头执行法律,有什么理由要求别人执行法律呢?

他们告诉我,已经非常失望,没有地方讲理没有公正可言,房子卖了要强制执行的话他们就无家可归了。有一个私下跟我说:我们大家昨天晚上商量决定了,法院要来强制执行,我们就在每间屋内准备一个石油液化气罐,当场引爆液化气罐。

另一个告诉我,他的全部家当都压在这里了,失去这一切日子也过不下去了,自己有道理也没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了,只要法院强制执行他就个搞个,搞死刘丛宏(工商局局长)算了。我奉劝他们:不要走绝路,还有上诉的正规法律途径可以走啊。可是,我自己内心一片茫然:他们的路在哪里呢?法院的判决已经作出了,执行只是迟早的事,一旦执行,可怜的承租人就会变成罪犯了。为什么法院不适用新法要适用旧法,不适用法律要适用条例?法理何在?土地执法是国土局的事,国土局同意工商局出租,工商局也交纳了15万元土地收益金,法院还要判决终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让租赁户无家可归?安乡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等几十家行政机关多年以来都出租房屋,老百姓是望着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他们内心怎么能平衡?

多年以来他们都是守法的经营户,没有违法的记录。可是,谁让他们变成罪犯的呢?我希望惨案不会发生,更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避免惨案的发生。
周金桂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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