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爭議多年的代理孕母議題,衛生署署長陳建仁昨天首度對外表示,支持有條件開放,並將以單獨立法的方式,制定「代理孕母法」特別法,預計半年時間完成草案送交行政院,再交立法院審查。
為擴大公民參與代理孕母議題討論,衛生署委託辦理「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十八位公民歷經五天的會議,提出「不禁止、但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共識,陳建仁署長在聆聽會議結論後表示支持,但在相關細節部分,可能還會再做調整,同時指示國民健康局儘速擬定「代理孕母法」草案,送交衛生署優生保健委員會審查。
陳建仁表示,公民會議以「審議式民主」跳脫「敵對式民主」,對於爭議的社會議題是很好的處理方式,除了代理孕母議題之外,未來不排除還會用在健保給付範圍、居家隔離或是終止懷孕等議題討論上。
此次「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在委託資格條件部分,與會人士共識認為,委託者應限已婚配偶;夫妻雙方精、卵有受孕能力;女方先後天缺乏子宮或因病無法懷孕;曾經數次實施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失敗的不孕者,由配偶雙方提供精、卵結合成胚胎後植入代孕者子宮。
至於在代孕者部分,公民會議共識認為,代孕者國籍應限於本國人,避免弱勢外勞被迫從事代孕行為,代孕者年齡應年滿二十歲的成年女性,曾經具有順利懷孕生產經驗,已婚代孕者,應經其配偶同意。
受到外界相當關注代理孕母應為有償還是無償?此次公民會議並無共識,不過,與會者多數贊成代理孕母應為有償制,以尊重及保障其應有的勞務所得,反對者則認為,有償制有鼓勵代孕市場形成的問題,代理孕母應為無償制。
此外,公民會議支持代理孕母應獨立立法,並制定特別法,且優於親子關係的認定,以排除普通法內的規定,對於母親的認定,目前民法對於母親的認定為「己身所從出」,未來在代理孕母法中,如果孩子是代理孕母所生,其母親為卵子所有人,而非懷孕生產者。
遏止違規及偷跑 應制定有效罰則
〔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衛生署長陳建仁支持「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專業人士認為,未來在相關法令的制定時,必須要有明確而有效的罰則,以遏阻偷跑及未依規定施行者。
此外,對於此次公民會議共識在委託者部分將後天缺乏子宮、因病無法懷孕及數次做人工生殖失敗者納入,亦獲得肯定。
長庚醫院生殖醫學中心主任張明揚表示,未來「代理孕母法」草案若在立法院通過,台灣將是亞洲第一個開放代理孕母的國家,國外對於代理孕母大多由一機構來執行,而相關法規的制定也相當嚴格,一旦有違反情事,就不得再申請。他認為,台灣要開放代理孕母,一定要制定有相當效用的罰則,才能避免偷跑及不法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