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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可行賄法官獲無罪判決 女子被法院判刑

2004-09-29 20:2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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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29日電)民國八十四年間,女子高儷娟向一審被判處有罪的林姓男子謊稱可向法官行賄,獲取無罪判決;林姓男子交付金錢後,最後仍被判有罪定讞,向法院提出訴訟,認為高女涉嫌詐欺,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高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高女聲稱她認識法界人士,可利用她的配偶在政界人脈關係,指定法院分案特定承審法官,再行賄法官獲得無罪判決,但須先行支付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進行賄賂。林姓男子不疑有他,如數交付金錢,但最後仍被判有罪定讞。

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高女不依正途取利,竟利用被害人獲判重刑需要求助之際,詐稱可分案特定法官承辦,行賄法官疏通官司,趁機詐騙鉅額金錢,嚴重損害司法威信,判處她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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