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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拳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 男子二審判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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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一日電)男子蕭再福於九十一年間因與前女友發生衝突,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時因誤會前女友的張姓友人要對他的母親不利,憤而出拳毆打張男,在慌亂中擊中張男右臉部致右眼失明。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以蕭再福觸犯傷害致重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本案仍可上訴。

蕭再福與前女友發生衝突,雙方互控傷害,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時,蕭的母親在派出所內指責前女友的不是,前女友的張姓友人見狀阻擋在蕭母之間,並將手勢舉高,蕭再福以為張男作勢要打母親,出拳毆打張男,張男因背對蕭男,查覺蕭男出拳時回頭,致右臉部被毆。

張男被毆當時並未查覺右眼受有不能回復的傷害,返家後右眼似有異物掉落並劇痛,緊急就醫後發現右眼水晶體脫位、視網膜剝離,逐漸導致右眼神經萎縮,目前僅有光覺無視覺,視力完全喪失。

檢警偵辦後將全案依重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時認為蕭男因誤會張男要毆打母親,一時情急出拳,本意並非要對張男施以重傷害,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致重傷害罪,審酌蕭男揮拳之因並非不可憫恕,但犯後態度不佳及未對被害人賠償等因素,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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