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6日訊】1992年5月19日,我兒鄒斌,年僅16歲,因見義勇為,遭遇流氓團伙江濤、王愛清的行兇報復並致重殘!一起「三大刑事」案件,依法成立。
依照原〈刑法〉第134號第二款之規定,對其具有劣跡行為的慣犯江濤、王愛清應判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漢陽區人民法院為袒護江濤、王愛清構成「三大刑」的犯罪事實,故意違法超權審判,竟以七審五判「盡假刑」、量刑畸輕、賠償不足的判決審結此案。後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和市中院的發回重審,原審法院仍堅持原錯誤判決。幾經周折,當本案向省院提出申訴時,對此,該院至今不予立案!
為嚴懲罪犯,為兒嗚冤,被迫赴京告御狀!對此,最高法院官官相護,層層包庇,因此,致使我帶著已成植物人的獨生子在京長年伸冤不止!顯見,一起「三大刑」案件,由於程序違法,實體不公,故導致「重罪輕判」,依法足以成立。因此,大聲疾呼:「法制的中國,違法必究?還是不究?」
「法院」加「政府」——黑+黑 妨害訴訟的報復拆遷
我已居住多年的漢陽區漢陽大道475號住宅樓,當地政府打著穩定社會的旗號,為達到「截訪限訴」的目的,決定並指使漢陽區房地產拆遷公司於5月3日,將我住的三樓頂層強行拆除!因此,造成我家停水停電、漏雨浸泡,因此,傢具全毀,5月19日,駐京辦向我告知此情。迫於無奈,我只好帶著臥床不起的兒子,於6月7日被迫返回已被破壞的家中,從我母子回家後至7月12日的35天裡,當地政府不但在拒不解決我空被報復拆遷的事件,反而派專人監控。6月25日,為討公道,我推著獨生子去找市政府,然而,問題不但沒解決,反而被市政府的便衣警察把我兒從殘疾車上施暴打在地下,其殘景罕見,上百圍觀的群眾,以目擊者的義憤報警……!
上述事實以及公安人員向殘疾人公然施工暴的「6·25」事件,在眾目怒視下醜態表演,實乃人間奇聞!其目的,就是為了達到妨害我們母子行使正當、合法的訴訟權利!對此,我要向中央高層控告!向全社會控告!向國際人權組織控告:「在法制的中國,窨有沒有人權」?!
此致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共中央國務院
中央各主管部門
中同各新聞媒體
中央各大院校
社會各界、各團體
國際人權組織
控告人:鄒斌
代理人:鄒厚珍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於北京(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