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元軒:難為你了 新華網

元軒(分析評論)
2005-10-28 14:1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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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消息報導成這個樣子,我真的算是服了你了!因10月4 日北京公交車殺人事件在24日受害人父親晏教授於清華園公開祭奠,紙包不住火的時刻,新華網也來「關注」這一事件,名為「14歲少女命喪公交車事件追蹤」。

我不得不為這種可謂是嘔心瀝血,極盡粉墨調工之能事的作者所深深折服,在完全引用受害人家屬口述情況下,用淡漠直白的語氣,像是敘述一個故事,但是,血色的故事哪怕是字裡行間的蒼白也掩蓋不了的。於是便留下一個懸疑以為後文鋪墊:「儘管對一些事情還有疑問,儘管屍檢結果還沒出來,但我們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等待著公安機關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覆,還孩子一個公道。」於是在帶著「疑問」下公然要替殺人者抹去血腥。 請看原文報導,附之以評。

公交部門:不希望媒體報導

針對小容親屬的種種指責和不理解,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公交部門又如何解釋呢?10月24日下午,記者電話採訪了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雙層客運分公司。該公司黨工辦負責宣傳的趙先生稱,這一不良後果是由票務糾紛引起的。動手的售票員當時並不當班,只是搭乘這班車的普通乘客,但是,作為她的單位,公司負有領導管理之責。

(評:肇事者不當班已經成為慣例,個人責任變成公司責任,將犯罪變成一種責任,殺人者得以轉移至不死狀態已經是司空見慣。)

趙先生稱,小容死亡當天,為了照顧她的父母,公司主動安排兩位老人住在二炮總醫院,並專門派人派車24小時照顧他們。當記者問及安排了多少人時,趙先生說,開始兩天派得多一些,人數不確定,後來就減少到二三個人。考慮到老人的身體狀況,不希望有人打擾他們,所以對來訪者作些簡單的詢問是正常的,但是絕對沒有監視他們,更沒有阻攔過採訪的記者。對於晏先生一家在尋找證人時遭到威脅一說,趙先生矢口否認,理由是「素質不會那麼差」。對於晏先生夫婦的出院經過,趙先生的描述是,他們只說是要出去一趟,誰知沒辦手續就出院了,回到家才告訴我們。對此,趙先生解釋道,畢竟他們是受害方,有一些情緒和戒備心理,我們都能夠理解。他表示,公司為此專門成立了善後小組,負責與兩位老人的定期溝通,他們會認真做好善後工作,將兩位老人當成自家老人,盡到自己的照顧義務。

(評:用國營霸王公司的名義攬下「責任」後,監視受害人親屬以及圍堵記者的行為開始光明正大起來,作者的老謀深算可謂考究至極啊!「素質不會那麼差」那麼公交車上殺人的「素質」好的緊啊!使人暈厥不馬上去醫院,還要開到總站,果然有過人的「素質」!事後緊急封鎖消息,給各大報社施加壓力,這種「素質」果然「不會那麼差」!)

談到網上對此事的議論,趙先生認為其中不少是借題發揮,宣洩不滿,真正有價值的評論不多。他認為,媒體應該對社會負責,不能片面報導,更不能煽情,在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出來之前,考慮到社會影響和穩定,建議最好不要過早報導。

24日傍晚,趙先生又主動給記者打電話,表示要私下好好溝通一下,因為事關重大,最好暫不發稿。他說,在這件事情上,巴士公司是責任一方,最好少說話少表態,更不希望媒體報導。

(評:這個趙先生可謂神通廣大,分析能力真使獨有一幟,所說的「媒體應該對社會負責」可是誰不讓媒體負責的?雖然我斷章取義,但是卻沒有失當之處。至於「考慮到社會影響和穩定,建議最好不要過早報導。」這句,我真是五體投地,想想有種恍如隔世的感覺,殺人者,不及早報導,難道要過100年報導?100年可能遲了點,那麼20年你還嫌早麼?過了法律追溯有效期再報導?趙先生,你有點「素質」行不行?比如北京明天要停水停電,因為「考慮到社會影響和穩定,建議最好不要過早報導」所以等停完3 天後報導吧。地震來臨前因「考慮到社會影響和穩定,建議最好不要過早報道」等震了再報導麼?有這種所謂「素質」的人出來說話,果然有些「道理」。這種「素質」的人當領導,不殺死個把人是絕對體現不出其內在「素質」的。)

警方:「此時無聲勝有聲」

為了及時瞭解案件的進展情況,10月20日,記者曾試圖採訪承辦此案的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但電話聯繫後,該總隊對外宣傳部門有關人員表示對此事一無所知,能否接受採訪,要請示領導。次日下午,記者再次打電話,對方以「不便接受採訪」為由拒絕。

(評:領導果然是什麼事都知道啊!看來「該總隊」也是屬於「極少數不明真相的群眾」真是令人歎服啊!「不便接受採訪」趙先生,輪到你說話啦,你不是認為「媒體應該對社會負責」麼?)

聽說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大案支隊也介入了此案,10月21日下午,記者通過電話採訪該支隊一位負責人,證實了這一說法,並被告知目前被刑事拘留的是兩位女售票員。這位負責人稱,他們是10月5 日女孩死亡之後開始介入此案的。因為市公安局公交總隊經手命案不多,此案較複雜,影響較大,所以領導批示由他們負責指導協調辦案。據這位負責人講,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是隸屬於市公安局的,只是具體負責辦理公共交通安全運營方面的有關案件,與公交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他說,目前辦案工作進展順利,他們將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以扎扎實實、無可厚非的工作客觀公正地處理好此案。至於案件進展等具體情況,他表示暫時不便透露。

(評:大家對這些踢皮球,拉嫖客的言語已經是耳熟能詳了吧?沒必要加以分析了。)

當天下午,記者又設法電話聯繫了北京市公安局新聞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稱,他們每天都要接到大量要求採訪此案的電話,但他們能夠透露的只是,此案正由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具體辦理,至於其他情況一概「無可奉告」。但他同時表示,公安部門最終將以客觀公正的辦案體現正義之聲,目前的緘默是「此時無聲勝有聲」。

(評:好個無聲勝有聲!你的正義之聲就是無聲!!!)

法學博士:能否定罪量刑要看小容死因
(注意這個脫罪的標題!血腥殺人之手反掌為清白啊!)

公交司售人員可能面臨怎樣的處罰呢?記者為此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法研究所博士王桂
萍。

王桂萍認為,對女售票員的定性,主要看小容的死因。只有證實此人實施了掐頸行為,本案才屬於刑事案件。此外,還需要證實小容到底是因為掐頸窒息而死,還是因為掐頸引起特殊體質病變而死。

如果是因為窒息而死,應定為故意殺人罪。理由是,頸部是致命的要害部位,就一般人而言,應當預見到以一定的力度和時間掐頸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女售票員在遭到辱罵後氣極而用力掐頸,雖然主觀上不一定積極追求死亡的結果發生,但不計後果,至少屬於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情形,因而至少應屬於間接故意,在罪過上比直接故意要輕,但仍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如果掐頸的力度和時間綜合考慮足以致人傷害而不足以致人死亡,因掐頸引起特殊體質病變而死,至少說明其有希望傷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定間接故意傷害罪。

如果掐頸的力度和時間綜合考慮並不足以致人傷害,而純粹是因為掐頸引起特殊體質病變而死,說明其主觀上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考慮到作為陌生人,女售票員對於小容的體質沒有預見的義務和能力,雖然其行為與小容的死亡客觀上存在因果關係,但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則屬於無罪過的意外事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承擔民事責任。

(評:拋磚引玉,借一教授之口,刑事轉民事了吧???雖然未有最終定論,但是大家心中有數。)

王桂萍認為,女售票員連續兩次掐頸如果屬實,不論什麼原因致小容昏死,她在客觀上,先前的掐頸行為就產生了救助的義務,也有將小容立即送往醫院救助的能力,她沒有救助就屬於不作為,要承擔責任。因為,在主觀上,她應當預見到將一個昏死的女孩趕下車,可能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而其根本沒有考慮,以致發生了危害結果,應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而過失犯罪以結果論,該案的結果是小容的死亡,因而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評:最後兩段話一定要看清作者的意圖!可謂峰迴路轉,「因而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殺人者天理難容,蠻橫已久的殺人者得出的結論是這個,而且還是有待取證。三緘其口加上霧裡探花的描述,實在是新華網上的一篇不可多得的妙文啊!建議將此等隱含深意的文章弄進初、高中《語文》中,才能培養出更多的「愛黨」人士!) 新華網刊登的《14歲少女命喪公交車事件追蹤》原文作者:滑寶霞 劉勇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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