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28日讯】消息报导成这个样子,我真的算是服了你了!因10月4 日北京公交车杀人事件在24日受害人父亲晏教授于清华园公开祭奠,纸包不住火的时刻,新华网也来“关注”这一事件,名为“14岁少女命丧公交车事件追踪”。
我不得不为这种可谓是呕心沥血,极尽粉墨调工之能事的作者所深深折服,在完全引用受害人家属口述情况下,用淡漠直白的语气,像是叙述一个故事,但是,血色的故事哪怕是字里行间的苍白也掩盖不了的。于是便留下一个悬疑以为后文铺垫:“尽管对一些事情还有疑问,尽管尸检结果还没出来,但我们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等待着公安机关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还孩子一个公道。”于是在带着“疑问”下公然要替杀人者抹去血腥。 请看原文报导,附之以评。
公交部门:不希望媒体报导
针对小容亲属的种种指责和不理解,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交部门又如何解释呢?10月24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双层客运分公司。该公司党工办负责宣传的赵先生称,这一不良后果是由票务纠纷引起的。动手的售票员当时并不当班,只是搭乘这班车的普通乘客,但是,作为她的单位,公司负有领导管理之责。
(评:肇事者不当班已经成为惯例,个人责任变成公司责任,将犯罪变成一种责任,杀人者得以转移至不死状态已经是司空见惯。)
赵先生称,小容死亡当天,为了照顾她的父母,公司主动安排两位老人住在二炮总医院,并专门派人派车24小时照顾他们。当记者问及安排了多少人时,赵先生说,开始两天派得多一些,人数不确定,后来就减少到二三个人。考虑到老人的身体状况,不希望有人打扰他们,所以对来访者作些简单的询问是正常的,但是绝对没有监视他们,更没有阻拦过采访的记者。对于晏先生一家在寻找证人时遭到威胁一说,赵先生矢口否认,理由是“素质不会那么差”。对于晏先生夫妇的出院经过,赵先生的描述是,他们只说是要出去一趟,谁知没办手续就出院了,回到家才告诉我们。对此,赵先生解释道,毕竟他们是受害方,有一些情绪和戒备心理,我们都能够理解。他表示,公司为此专门成立了善后小组,负责与两位老人的定期沟通,他们会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将两位老人当成自家老人,尽到自己的照顾义务。
(评:用国营霸王公司的名义揽下“责任”后,监视受害人亲属以及围堵记者的行为开始光明正大起来,作者的老谋深算可谓考究至极啊!“素质不会那么差”那么公交车上杀人的“素质”好的紧啊!使人晕厥不马上去医院,还要开到总站,果然有过人的“素质”!事后紧急封锁消息,给各大报社施加压力,这种“素质”果然“不会那么差”!)
谈到网上对此事的议论,赵先生认为其中不少是借题发挥,宣泄不满,真正有价值的评论不多。他认为,媒体应该对社会负责,不能片面报导,更不能煽情,在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出来之前,考虑到社会影响和稳定,建议最好不要过早报导。
24日傍晚,赵先生又主动给记者打电话,表示要私下好好沟通一下,因为事关重大,最好暂不发稿。他说,在这件事情上,巴士公司是责任一方,最好少说话少表态,更不希望媒体报导。
(评:这个赵先生可谓神通广大,分析能力真使独有一帜,所说的“媒体应该对社会负责”可是谁不让媒体负责的?虽然我断章取义,但是却没有失当之处。至于“考虑到社会影响和稳定,建议最好不要过早报导。”这句,我真是五体投地,想想有种恍如隔世的感觉,杀人者,不及早报导,难道要过100年报导?100年可能迟了点,那么20年你还嫌早么?过了法律追溯有效期再报导?赵先生,你有点“素质”行不行?比如北京明天要停水停电,因为“考虑到社会影响和稳定,建议最好不要过早报导”所以等停完3 天后报导吧。地震来临前因“考虑到社会影响和稳定,建议最好不要过早报道”等震了再报导么?有这种所谓“素质”的人出来说话,果然有些“道理”。这种“素质”的人当领导,不杀死个把人是绝对体现不出其内在“素质”的。)
警方:“此时无声胜有声”
为了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10月20日,记者曾试图采访承办此案的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但电话联系后,该总队对外宣传部门有关人员表示对此事一无所知,能否接受采访,要请示领导。次日下午,记者再次打电话,对方以“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
(评:领导果然是什么事都知道啊!看来“该总队”也是属于“极少数不明真相的群众”真是令人叹服啊!“不便接受采访”赵先生,轮到你说话啦,你不是认为“媒体应该对社会负责”么?)
听说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大案支队也介入了此案,10月21日下午,记者通过电话采访该支队一位负责人,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被告知目前被刑事拘留的是两位女售票员。这位负责人称,他们是10月5 日女孩死亡之后开始介入此案的。因为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经手命案不多,此案较复杂,影响较大,所以领导批示由他们负责指导协调办案。据这位负责人讲,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是隶属于市公安局的,只是具体负责办理公共交通安全运营方面的有关案件,与公交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说,目前办案工作进展顺利,他们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以扎扎实实、无可厚非的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好此案。至于案件进展等具体情况,他表示暂时不便透露。
(评:大家对这些踢皮球,拉嫖客的言语已经是耳熟能详了吧?没必要加以分析了。)
当天下午,记者又设法电话联系了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他们每天都要接到大量要求采访此案的电话,但他们能够透露的只是,此案正由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具体办理,至于其他情况一概“无可奉告”。但他同时表示,公安部门最终将以客观公正的办案体现正义之声,目前的缄默是“此时无声胜有声”。
(评:好个无声胜有声!你的正义之声就是无声!!!)
法学博士:能否定罪量刑要看小容死因
(注意这个脱罪的标题!血腥杀人之手反掌为清白啊!)
公交司售人员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博士王桂
萍。
王桂萍认为,对女售票员的定性,主要看小容的死因。只有证实此人实施了掐颈行为,本案才属于刑事案件。此外,还需要证实小容到底是因为掐颈窒息而死,还是因为掐颈引起特殊体质病变而死。
如果是因为窒息而死,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是,颈部是致命的要害部位,就一般人而言,应当预见到以一定的力度和时间掐颈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女售票员在遭到辱骂后气极而用力掐颈,虽然主观上不一定积极追求死亡的结果发生,但不计后果,至少属于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情形,因而至少应属于间接故意,在罪过上比直接故意要轻,但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掐颈的力度和时间综合考虑足以致人伤害而不足以致人死亡,因掐颈引起特殊体质病变而死,至少说明其有希望伤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定间接故意伤害罪。
如果掐颈的力度和时间综合考虑并不足以致人伤害,而纯粹是因为掐颈引起特殊体质病变而死,说明其主观上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考虑到作为陌生人,女售票员对于小容的体质没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虽然其行为与小容的死亡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但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则属于无罪过的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承担民事责任。
(评:抛砖引玉,借一教授之口,刑事转民事了吧???虽然未有最终定论,但是大家心中有数。)
王桂萍认为,女售票员连续两次掐颈如果属实,不论什么原因致小容昏死,她在客观上,先前的掐颈行为就产生了救助的义务,也有将小容立即送往医院救助的能力,她没有救助就属于不作为,要承担责任。因为,在主观上,她应当预见到将一个昏死的女孩赶下车,可能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而其根本没有考虑,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以结果论,该案的结果是小容的死亡,因而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最后两段话一定要看清作者的意图!可谓峰回路转,“因而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杀人者天理难容,蛮横已久的杀人者得出的结论是这个,而且还是有待取证。三缄其口加上雾里探花的描述,实在是新华网上的一篇不可多得的妙文啊!建议将此等隐含深意的文章弄进初、高中《语文》中,才能培养出更多的“爱党”人士!) 新华网刊登的《14岁少女命丧公交车事件追踪》原文作者:滑宝霞 刘勇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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