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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年金外幣保單 期滿可新台幣外幣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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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電)有鑑於現行保險法令規定保險業經營投資型外幣保單業務時,收付幣別不得有新台幣與外幣間相互變換的約定,保險業無法辦理外幣保單質借外幣業務等問題,金管會修正,增加要保人對投資型保險年金給付幣別選擇,可事先約訂期滿以新台幣給付。

為減低投資型年金保險保戶外幣給付匯款費用負擔及保險業資產負債不配合風險考量,增加要保人對年金給付幣別選擇,並兼顧要保人辦理保單質借權利,符合投資型外幣保單業務實務需要,並已獲中央銀行同意修正。

因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三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以外幣收付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在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的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保險局補充,這樣可避免期滿時的匯兌損失。

基於以外幣收付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也得有條件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金額,保險業依前述約定辦理以新台幣給付年金者,應另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後辦理。

金管會已受理7家壽險業者送審的12張投資型外幣保單,其中5張已獲核准,2張已備查通過,還有5張在審核中。前述兩項法規修正發布後,保險業者可依據新修正之法令規定,分別向中央銀行申請業務許可,及向金管會申請變更商品內容,充分滿足保戶與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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