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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俸給法降低聘用年資提敘俸級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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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九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針對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俸給法細則降低聘用年資提敘俸級是否違憲案,做出釋字第六零五號解釋文;根據解釋文指出,修正細則已顧及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並不違背平等原則,所以不違憲。

大法官會議認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的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正規定,區別各類年資的性質,使公務人員曾任聘用人員公務年資,只能提敘至本俸最高級為止,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並不牴觸。

大法官會議指出,修正後的施行細則得按年提升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僅得提敘至本俸最高級為主,並有減輕聘用人員依八十八年修正前舊法規得受保障利益所受損害措施,已顧及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並不違背平等原則。

解釋文也指出,施行細則主要在提供公務人員依法任用後,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前曾任公務年資,酌予核計為公務人員年資優惠措施,並非限制人民財產權,因此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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