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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獨炸彈犯高寶中 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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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孫義方/綜合報導〕台北地院審理「反獨炸彈犯」高寶中案,認為他因投資虧損、不滿時局,在台北車站放2爆裂物,造成大眾恐慌,昨判處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100萬,仍可上訴。高寶中聽判後面無表情,其長兄高寶台得知後直呼「判得太重了」,一定要上訴。

高寶中去年12月9日在台北車站放置6組物品,其中2木箱雖未爆炸,但經刑事局鑑定後,發現箱內有火藥、鐵釘、螺絲及砂輪片,經警方擊解後爆炸,碎片飛到20公尺外,被法官認定為具殺傷力的爆裂物。

至於被告將載有11個瓦斯鋼瓶的贓車,置於台北車站停車場並引燃,燒毀陳姓等民眾車輛,法官認為,依消防署統計資料中並無瓦斯鋼瓶爆炸紀錄,瓦斯只會在瓶口燃燒,法官認為,這組物品並非爆裂物,至於另3個汽油桶,也非爆裂物。

高寶中另被控企圖以瓦斯炸彈殺人部分,判決指出,高寶中在引燃前曾要求媒體播出有炸彈訊息,且將瓦斯贓車停在偏僻處,顯見無殺人故意;高某燒毀陳姓民眾車輛案,雙方已以69萬元和解。

造成社會極大恐慌

承審合議庭認為,高寶中從媒體得知白米炸彈犯事件後,即以製造爆裂物為恐嚇公眾手段凸顯訴求,造成社會極大恐慌,已犯製造爆裂物罪,依法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考量爆裂物未引爆、無人受傷,僅判他無期徒刑。

兄長認為判太重

高寶中長兄高寶台得知判決結果說,白米炸彈犯楊儒門連續犯案10多次,判刑7年多,他弟弟僅作案1次、且未傷人,被判無期徒刑實在太重了,整個案件明顯有政治壓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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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炸彈犯 高寶中非自首 刑期不同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特稿

「白米炸彈犯」楊儒門與「反獨炸彈犯」高寶中,均未傷人,但同樣被法院認定涉及槍砲條例製造爆裂物罪,犯此罪依法只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但高寶中判無期、楊儒門卻只判7年半,這其中的差異不在於2人理念不同,而是因楊儒門自首到案獲減刑,但高寶中是遭警方逮捕,故遭判無期徒刑。

楊儒門與高寶中,均是為其個人理念而犯案,楊儒門的理念是反對稻米進口、要求立委認養孤兒而放16個炸彈,高寶中則是不滿政局動盪而放6個炸彈,2人理念雖互異,但同樣造成大眾恐慌,不論其理念高不高尚,只要是以放炸彈來表達其訴求,即屬違法。

根據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製造爆裂物或炸彈、槍砲,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裡所指的「犯罪之用」,是指造成社會大眾恐慌所涉的「恐嚇公眾」罪的犯罪行為,並非指其背後理念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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