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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
【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三十日電)勞動基準法規定元月一日、二日為放假日,九十五年元月一日適逢周日,勞工元月三日是否可補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若事業單位參考公務人員行事曆,由於已將元月一、二日放假日挪移成周休二日,所以沒有補假與放假問題。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全年有十九天放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開國紀念日翌日、新年(正月初一至初三)、除夕等。
勞委會指出,若實施周休二日,工時滿兩周八十四小時勞工,元月一、二日沒有被挪移到其他時間放假,則元月三日可補假,若已挪移到其他日期放假,則沒有補假問題。
勞委會說,適用上述原則必須是星期天為勞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
至於公務人員的放假情況,勞委會說,依人事行政局發布的日曆表規定辦理,國營事業勞工也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