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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監聽打官司常因舉證不足勝訴率低

2005-03-18 16:08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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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民眾如果遭到非法監聽,造成損害,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官司,不過,法界人士指出,由於民眾必須要舉證證明自己遭到損害的程度究竟有多嚴重,才有可能勝訴,所以,不但獲得賠償的機會並不高,提起訴訟的民眾也不多。

立法院日前調閱相關資料,認為國內檢察機關核發的監聽票有逐年增加的情況,除了這類合法的監聽票之外,如果民眾發現自己被徵信社、或不明人士非法監聽,造成名譽或是非財產上的損害,就可以依照通訊監察法第1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非法監聽或竊聽一天,可以獲得新台幣一千元到5千元不等的損害賠償,如果能證明受損害的程度高於五千元,還可能獲得更高額度的賠償金。不過,法界人士表示,雖然民眾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官司的輸贏和舉證充不充足有很大的關係,除非民眾可以蒐集到確切證據,證明自己因為被非法監聽而遭受名譽或任何非財產上的損失,才可能勝訴,不過,根據瞭解,這類因為遭到非法監聽而提出訴訟的案件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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