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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监听打官司常因举证不足胜诉率低

2005-03-18 16:0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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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报导】(据中广新闻陈凤如报导)根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民众如果遭到非法监听,造成损害,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官司,不过,法界人士指出,由于民众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遭到损害的程度究竟有多严重,才有可能胜诉,所以,不但获得赔偿的机会并不高,提起诉讼的民众也不多。

立法院日前调阅相关资料,认为国内检察机关核发的监听票有逐年增加的情况,除了这类合法的监听票之外,如果民众发现自己被征信社、或不明人士非法监听,造成名誉或是非财产上的损害,就可以依照通讯监察法第19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被非法监听或窃听一天,可以获得新台币一千元到5千元不等的损害赔偿,如果能证明受损害的程度高于五千元,还可能获得更高额度的赔偿金。不过,法界人士表示,虽然民众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官司的输赢和举证充不充足有很大的关系,除非民众可以搜集到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因为被非法监听而遭受名誉或任何非财产上的损失,才可能胜诉,不过,根据了解,这类因为遭到非法监听而提出诉讼的案件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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