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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傳銷業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

2005-03-02 15:3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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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日電)上班族兼職工作近來成為職場新趨勢,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就是熱門兼職工作之一。財政部表示,因為多層次傳銷的特性,多層次傳銷業營利事業給付參加人的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納稅義務人在報繳稅時須注意,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時,因直接向公司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可從公司取得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應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的獎勵金,所以,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銷售折讓處理。

另外,國稅局表示,除了由參加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供公司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憑證外,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但公司支付的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能再重複列報支出,否則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國稅局呼籲從事這類傳銷事業的營利事業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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