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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传销业奖励金应按销货折让处理

2005-03-02 15:3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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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日电)上班族兼职工作近来成为职场新趋势,个人参加多层次传销就是热门兼职工作之一。财政部表示,因为多层次传销的特性,多层次传销业营利事业给付参加人的奖励金,应按销货折让处理,纳税义务人在报缴税时须注意,以免受罚。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指出,个人参加多层次传销事业时,因直接向公司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可从公司取得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应属营业税法施行细则规定的奖励金,所以,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另外,国税局表示,除了由参加人出具“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供公司作为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及记账凭证外,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依规定办理个人参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缴凭单申报,但公司支付的奖励金于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不能再重复列报支出,否则国税局将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国税局呼吁从事这类传销事业的营利事业多加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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