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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萬寶:從幾起殺妻冤案看中國司法制度

【大紀元4月13日訊】

殺妻錯案知多少

近日國內一些媒體報導了政法部門製造的一起令人發指的冤假錯案。

此案說的是湖北省一名在11年前被政法部門認為被人殺害的女子張在玉突然“復活”,並驚現在家人面前。但被政法部門認定“殺死”女子那個人–佘祥林此時已經冤獄了11年,而被冤獄的人正是那個被公檢法部門認定已經“死亡”女子的丈夫。冤案的大概過程是這樣的:11年前,當湖北省一個水塘中發現的那具女屍,被認定為張在玉。隨後張在玉的丈夫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並被人民法院兩次宣告“死刑”,上訴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雖然逃過一死,但最終還是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無獨有N個這樣的殺妻錯案:

1986年遼寧省營口縣水泥廠職工李化偉回家發現妻子被殺,馬上報案,但隨後被捕,經過3 年多的看守所的關押,最終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化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在獄中服刑15年。

1998年4月,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女警員王曉湘和該市路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雙雙被槍殺,慘死在一輛微型車上。作為王曉湘的丈夫且身為員警的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隨後被逮捕。1999年2月5日,根據警方的偵查結果和檢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後上訴改判杜培武死刑、緩期2年執行。當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進雲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所回顧的兩起殺妻錯案因真兇被緝拿歸案而真相大白,但無辜者在獄中已經或服刑十多年或幾年了。在中國有多少這類的殺妻錯案,外人很難知曉,但從所知案件當中可窺一斑。

可怕的證據

每一件冤案的背後,都有恐怖的一幕。上述三起殺妻錯案當然也不另外,之所以三個無辜的丈夫能被政法系統冠冕堂皇一條龍似的判為死刑或死緩,其中所謂的證據,都是毫無例外的被政法部門製造出來的,然後再經過政法部門經心粉飾,於是一起起冤假錯案就這樣形成了。

刑訊逼供可以說是員警辦案獲取所謂證據的重要手段,請看三個無辜丈夫的被審訊過程:1 、佘祥林自述曾遭刑訊逼供:“你看看我這指頭,已經有一節丟在監獄裏面了,你看看我這腳趾,到現在還沒長齊整,你再看看我這腿,這兒,這兒,都是傷疤。能不挨打嗎?人一進到那裏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當時他們關了我十天十夜,輪流審問,連打帶罵,不讓睡覺,誰能受得了呀?然後,他們趁我迷迷糊糊的時候抱過來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說就讓我在上面簽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嗎?”2、李化偉說:“員警對我說‘你衣領有血,是你殺的人……你承認吧。’我不承認,員警對我採取了連續三天三夜的刑訊逼供、誘供……辦案人員孫某說:

‘你就這個命了,你父親是黨員,你母親身體不好,弟弟也搞對象了,不承認還得把他們抓起來,你還得受苦……’一連幾天叫我撅著身子頭頂墻,而他們卻輪流睡覺、喝酒、吃飯,輪換人來折磨我。我無法忍受折磨、威脅、恐嚇,特別是媽被抓進來後,我無法承受這種打擊,就聽從孫某的,他說一句我重復一句,他連說帶比劃,形成了順合他們意圖的口供。” 3、杜培武被拘留後,在刑偵三大隊辦公室,辦案人員秦伯聯、寧興華採用不準睡覺連續審訊、拳打腳踢或者指使、縱容辦案人員對杜濫施拳腳,用手銬把杜吊掛在防盜門上,反復抽墊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腳上的繩子,致使杜雙腳懸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銬的雙手上。杜培武難以忍受,喊叫時被用毛巾堵住嘴巴,還被罰跪、遭電警棍擊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認了“殺人”的犯罪“事實”,指認了“作案現場”。

就連身為員警的杜培武都要遭受同門弟兄的酷刑,那麼普通百姓蒙冤的過程不僅可想而知了,而且更加讓人不寒而慄了。

反思製造冤假錯案的政法制度

在中國政法制度的黑暗史上,三個無辜的丈夫可以說是“幸運”的,三起“殺妻”錯案(實際上根本就不是殺妻案件)畢竟是水落石出了,不是被殺者“復活”了,就是真正的殺人兇手被緝拿歸案了。但從另外的一個角度而言,用“復活者”或用真兇作為冤假錯案的證據,盡管有力有效,但用這種證據來證明一個人的無辜,這種證據應該說是可怕的恐怖的,如果被殺者不“復活”或真兇要是抓不到,那麼這類殺妻錯案將永遠成了政法部門辦成的鐵案了。

從我們所知道的殺妻錯案中,不難看出政法部門總是本著疑罪從有、先入為主的指導思想來辦案的,而中共對待疑犯的“抗拒從嚴”的政策,又導致政法部門只重視 “口供” ,刑訊逼供就成了“口供”的基礎,忽視能夠證明無辜人的證據。像本來有人證明所謂被殺的佘祥林之妻,一年之後還出現在某地。但政法部門不僅不相信,反而對提供證據者進行恐嚇,甚至把提供證據者的妻子被抓進看守所,兒子和自己被迫逃離家鄉。為證明“政府肯定沒有錯”這個偉大的臉面,當然辦案人員也會有利益在裏面,如立功授獎提薪等等,所以就不擇手段的來維持刑訊逼供製造冤假錯案,來達到政法部門所謂“一貫正確”及個人獲取利益的目的。

員警辦案刑訊逼供在中國並不是個案,而且是相當的普遍,尤其是法院的官員對此恐怕更是心知肚明,本來法院是正義的最後守護者,但由於司法部門不是獨立機關,只是黨和政府的工具,政法委又常常是決定案件的關鍵,法院因此對政府採取刑訊逼供手段不僅充耳不聞,反而卻不斷的助紂為虐為違法的政府大開綠燈,幫助政府部門完成一起起冤假錯案。

顯然靠目前的政法部門難以避免刑訊逼供製造冤假錯案,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應立即立法:公民一旦進入司法程式,要麼讓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要麼允許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在場,要麼對審訊過程全程錄音錄像以備庭審時採用,這樣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又可以在偵訊機關辦案受到對刑訊逼供的質疑時,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清白,而且應該明文規定對非法獲取的證據視為非法,不僅不能當成證據,而且要對非法獲取證據的員警加以嚴懲。另外國家要保障公民及家屬的申訴和上訪的權利,在佘祥林的案件當中,政府對待其申訴和上訪的家屬的措施,不僅不是運用法律程式來解決問題,而是採取高壓的手段來解決問題的,把佘祥林的母親和哥哥粗暴的送進看守所,以此達到維護鐵案的目的。申訴和上訪並不是洪水猛獸,而是蒙冤的家屬不得已而為之的一個方法。沒有重大冤情的家屬,沒有人會去這樣做,凡是申述和上訪的人有幾個不是傾家蕩產或是家破人亡的。因此說政府不應當把申訴和上訪的人當成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不要本末倒置,社會真正的不穩定因素是製造冤假錯案的政法部門及壓制蒙冤者合法權利的政府官員。

當然筆者提出以上的建議只是權宜之計,重要的是國家權力能否建立起制衡及達到真正監督的制度,否則的話,說中國人權能夠得到保障,那不過只是一句空話而已。最後筆者想說一句話:政法部門如果不能保障公民的正當權利的話,那麼政法部門的存在不僅對公民無益,反而對公民有害,因為政法部門不僅會無視憲法的存在,而且還會把迫害公民當作自身獲取利益的基礎。

2005 年4月6日于吉林

--轉載自《議報》第193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