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2日訊】(中華網4月21日報導)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趙薇和其司机吳某被訴在公共場所毆打當時已怀孕八個月的鄒某一案,法院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鄒某醫藥費2146.6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駁回原告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庭上,原告鄒某訴稱,2004年7月28日,她邀請朋友19人在三里屯北街的一家餐廳為丈夫舉行生日晚會。當時趙薇在這家餐廳的二樓吃飯,并曾到一層向原告的朋友打听鄒某有沒有來等情況。不久,趙薇給原告打電話想就生意上的事同原告面談,鄒某由于正在開生日晚會就拒絕了。后趙薇來到一樓,主動与原告的朋友搭話,沒有得到理睬,隨即趙薇給原告發了一條短信,內容為“很遺憾”。約22時左右,趙薇的的司机吳某帶領約20人闖進原告所在的房間,對原告進行毆打,還說是替趙薇給原告點教訓等等。由于原告當時怀孕8個月,一直在解放軍306醫院檢查,就被120急救的醫生送至306醫院。原告的傷情為鼻部外傷,軟組織挫傷,鼻中部高位偏曲,雙眼眼球挫傷,眶周軟組織挫傷,有腦震蕩。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藥、誤工費2146.6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被告吳某辯稱,其系趙薇雇佣的司机,2004年7月28日,他將趙薇送到三里屯附近的餐廳吃飯,后看見趙薇哭著出來,得知是与原告因生意原因爭吵。吳某向趙薇請假想同鄒某進行理論,但隨其一起進入餐廳的有很多人,吳某并不認識這些人,后來是別人對鄒某進行了毆打,吳某本人并沒有動手,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薇辯稱,2004年7月28日晚,她与鄒某因生意上的糾紛發生爭執后即离開,對之后發生的事情并不清楚。鄒某收到的的短信系趙薇所發,但是此短信是針對合伙中的糾紛,鄒某所受的傷与趙薇無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鄒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及法院調取的證据均可證明原告鄒某是被吳某毆打致傷,吳某就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證据,故法院對原告鄒某系被告吳某打傷的事實予以采信。原告鄒某稱被告吳某對其實施毆打行為系受趙薇指使的說法,因其不能就此充分舉證,法庭不予采信。(中國法院网)
2005-04-22 16:2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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