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22日讯】(中华网4月21日报导)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赵薇和其司机吴某被诉在公共场所殴打当时已怀孕八个月的邹某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邹某医药费2146.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邹某诉称,2004年7月28日,她邀请朋友19人在三里屯北街的一家餐厅为丈夫举行生日晚会。当时赵薇在这家餐厅的二楼吃饭,并曾到一层向原告的朋友打听邹某有没有来等情况。不久,赵薇给原告打电话想就生意上的事同原告面谈,邹某由于正在开生日晚会就拒绝了。后赵薇来到一楼,主动与原告的朋友搭话,没有得到理睬,随即赵薇给原告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很遗憾”。约22时左右,赵薇的的司机吴某带领约20人闯进原告所在的房间,对原告进行殴打,还说是替赵薇给原告点教训等等。由于原告当时怀孕8个月,一直在解放军306医院检查,就被120急救的医生送至306医院。原告的伤情为鼻部外伤,软组织挫伤,鼻中部高位偏曲,双眼眼球挫伤,眶周软组织挫伤,有脑震荡。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误工费2146.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吴某辩称,其系赵薇雇佣的司机,2004年7月28日,他将赵薇送到三里屯附近的餐厅吃饭,后看见赵薇哭着出来,得知是与原告因生意原因争吵。吴某向赵薇请假想同邹某进行理论,但随其一起进入餐厅的有很多人,吴某并不认识这些人,后来是别人对邹某进行了殴打,吴某本人并没有动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薇辩称,2004年7月28日晚,她与邹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发生争执后即离开,对之后发生的事情并不清楚。邹某收到的的短信系赵薇所发,但是此短信是针对合伙中的纠纷,邹某所受的伤与赵薇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均可证明原告邹某是被吴某殴打致伤,吴某就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对原告邹某系被告吴某打伤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邹某称被告吴某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系受赵薇指使的说法,因其不能就此充分举证,法庭不予采信。(中国法院网)
2005-04-22 16:2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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