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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台鹼污染地應由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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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均懋台北二十三日電)針對台鹼公司安順廠土地遭戴奧辛污染案,目前該土地所有者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表示,中石化當初是政府命令台鹼與中石化合併,使中石化接受該筆土地,但台鹼在隸屬經濟部國營事業生產營運達40餘年,污染行為人是政府;中石化認為該地的後續善後事宜理應由政府負完全責任。

原國營事業台鹼公司台南安順廠址遭戴奧辛污染案,有其歷史發展特殊背景,現已成為經濟部、中石化公司兩造間難解的懸案。由於中石化公司在政府民營化政策下,現已轉為民營企業,對過去在國營企業期間奉命合併台鹼,以致今天中石化背負該污染地所有者遭到極大壓力,中石化未來不排除透過行政訴訟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就法律層面而言,對於台鹼土地污染案的責任歸屬,主管機關目前所引據最有力的法源,為公司法第75條,內容為「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意謂中石化依法應承受台鹼所有資產及義務。

但中石化方面則認為,台鹼安順廠土地污染行為人是政府,且中石化合併台鹼是在經濟部主導下的國營事業合併案,而後在中石化民營化過程中,中油出售中石化股票進帳達180億元,如今卻要民營化後的中石化概括承受台鹼污染土地,此一左手換到右手的資產出脫方式,與社會大眾極厭惡的掏空公司案,似有異曲同工之妙,於情於理上並不適當。

追溯台鹼公司發展歷史,早在民國27年台灣仍處於日據時代時,該廠即開始生產鹼氯原料,台灣光復後,台鹼公司所有權由經濟部、省政府共同持有,而後再轉為中油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民國72年,再由當時仍屬中油公司子公司的中石化公司奉經濟部命令,合併台鹼接管該地。

中石化表示,台鹼安順廠早在民國50年代,就發現土地污染事件,中石化在民國72年奉命合併台鹼後,迄今從未進行任何土地利用或生產行為,但自中石化依政府命令與台鹼公司合併至今,中石化處理該污染地費用約有新台幣1億餘元,這段期間政府並未提撥有關該地的污染整治費用。

中石化自從承接該地後,不僅無法進行任何開發,甚至還因今年起上市公司適用的35號會計公報,在今年第一季財報中提列高達10億元的資產減損損失。中石化鑑於該地根本不屬於資產,甚至還是個難以解決的負債,中石化董事長馮亨希望經濟部能編列預算回收該地,不過迄今一直未獲經濟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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