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211) 共同申請I-751後離了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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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二百一十一﹕我碩士畢業後﹐同我的美國公民男友結婚。他為我申請了綠卡。是個有條件的綠卡。一年多前我們共同申請了I-751拿掉綠卡的條件。可是我們的關係一直很緊張﹐一個月前我們終於離婚了。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是繼續原來的申請還是重新申請單方的I-751﹖

解答﹕對於你的問題中的情形﹐移民局沒有一個統一的做法﹐尤其是當I-751已經轉到了當地移民局。多數的作法是﹐第一個I-751聯合申請要撤掉﹐然後申請一個I-751豁免申請。但具體是申請寄到移民中心﹐還是寄到當地移民局﹐各地又不統一﹐多數是寄到移民中心。

內布拉斯加移民局服務中心在2004年12月27日的公報上也是採取大多數的做法。但三個月後﹐在2005年3月30日的公報中﹐又改變了自己的做法﹐即需將離婚証書寄到中心即可。法律規定﹐離婚後I-751聯合申請必須要拒絕的﹐但申請人要不要重新申請I-751豁免﹐還是使用原來的聯合申請﹐在面試時將聯合的改成豁免的﹔要不要再交申請費﹔到哪兒交表和申請費等等問題﹐是由移民局自己制定的政策而定的。既然是政策﹐就是各地不統一的﹐也是經常改變的。這是做移民法工作很頭疼的一個方面。

所以﹐對於你的問題的回答取決於你在哪個州﹐哪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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