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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賭徒的下場

2005-07-27 09:0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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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八年前,中華職棒聯盟爆發簽賭放水案,纏訟八年,高等法院去年底宣判,被告的廿二名球員及一名教練,包括時報鷹隊郭建成、卓琨原、統一獅隊江泰權、郭尚豪、鄭百勝等,依詐欺取財罪分別判一年十個月至七個月不等徒刑,但都宣告緩刑,唯一獲判無罪的是蔡明宏;全案確定。

高等法院認定涉及球員與教練,勾結台中、嘉義地區的組頭李茂發、陳武龍等,以及前嘉義市農會理事長蕭登獅(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兩年六個月確定 )、林國清等人,裡應外合打放水球,涉及詐欺。球員中,以時報鷹隊的郭建成、卓琨原刑責最重,郭建成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卓琨原一年八個月,緩刑四年。

合議庭認定放水的球賽有十七場;高等法院之所以給予球員緩刑,主要考量部分球員因身揹債務,受外界所逼、利誘,大部分受到黑道威脅,同儕壓力;且中華職棒聯盟、球團沒有足夠保護球員的安全措施,加上涉案球員已離開職棒界,無再犯之虞。

八十五年的這宗職棒簽賭案,涉案球員的境遇很不得志,諸如曾貴章、陳慶國、王光熙、謝奇勳、黃裕登等人,輾轉進入台北市養工處鋪馬路;褚志遠、李聰富開聯結車或混凝土車,蔡明宏、張正憲開小吃店;當年的「棒球王子」廖敏雄、陳執信、尤伸評、黃俊傑、楊章鑫與古國謙等人,則在三級球隊帶兵。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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