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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可買賣 高市下週起受理申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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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八日電)土地固然價值不斐,未使用的建築「容積率」也可視為商品,等同土地價值。只要民眾持有未徵收公共設施土地或文化保存土地的容積率,自下週起即可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正式做為商品買賣。

過去,台灣官方因為無力徵收補償公共設施保留地,使得不少地主權益受損。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因應實際需要,下週起受理民眾申請容積移轉,只要民眾持有土地條件符合容積移出及容積接受地區規定者,都可向都發局提出容積移轉申請,以保障自我土地權益。

「容積率」是指一宗土地的可建築樓地板面積。例如,一棟建築物,建物可容許興建樓層是十樓,但實際興建樓層只有五樓,只要這棟建築的土地是位在「可移出容積」地區,地主即可將未使用容積率視為商品,賣給「可接受容積地區」,以增加其建物的樓層高度。

目前,都發局許可容積移出的土地,包括需符合政府訂定應予保存或經文化局認定有保存價值的建築物、坵形完整且面積大於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只要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建築基地都可以逕向都市發展局申請移出或移入容積率。

都發局表示,目前民眾最迫切要求辦理容積移轉的案例,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容積移轉的案件最多,其中又以道路用地為最大宗,開辦容積移轉業務,對於未補償的公共設施地主的權益保障具有正面的意義。

市府估算,全市未取得的公共設施面積約七百二十四公頃,換算可移出的容積總量約一千一百三十二萬平方公尺,如地主全面以容積移轉取得公共設施,全市會增加的樓地板使用量至少可容納三十二萬人口數。

這項容積移轉,如有疑義,可上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ttp://urban-web.kcg.gov.tw/chinese.htm查詢,或電洽都市發展局(法規詢問電話:07-3373523、申請案件詢問電話:07-337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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