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3日訊】議定賠賞額(Liquidated Damage)是指簽約雙方在簽訂合約時就己經商定的違約賠賞條款。紐約州的房屋交易標準合約中有規定的買方違約賠賞的條款就屬這類議定賠賞額。如果房屋買方簽約後拒不過戶,賣方有權沒收簽約時付的百分之十賣價的首期頭款。這項買方在簽約時就答應的違約賠賞百分之十賣價的首期頭款的條款起源於在紐約州是有很久歷史的不成文的規矩。曾經有人想挑戰此不成文的規矩,該規矩最後由法庭裁定後變成法律。這裡介紹的就是此法來源的判例。
在1983年,被告買方與原告賣方簽約購買一棟新蓋的房子,價格是$210,000美元。合約是在8月3日簽訂的,被告買方給了百分之十的售價首期簽約頭款存放在賣方律師的信用戶口裡。在簽約時雙方在合約裡又多加一條附款:「如果地稅超過$3,500美元,買方有權在三天內書面通知賣方,取消合約而取回頭款。」由於沒有寫明這三天是怎樣重何開始計算的,結果引起爭執。
簽約後的第二天,買方在鄉政府的地稅辦公室得知,新蓋房子的地稅會超過$3,500美元。買方的律師先打電話給賣方的律師,通知他買方已經決定取消合約。他同時也發了掛號信給對方律師,書面通知取消合約。這封掛號信是8月5日寄出。賣方律師在8月9日收到他的銀行通知,說買方已經停止支付首 期頭款的支票。
在1983年的9月20日,賣方告了買方違約,要求賠償百分之十售價的首期頭款。被告買方反駁說,他有權取消合約。在12月20日原告賣方把房子以同樣的價格賣給了其他人,只不過這次賣是通過地產經紀人,需要付佣金。
接下來雙方都要求法庭按法律直接審判(Summary Judgment),究竟被告買方是否需要賠償及原告賣方是否可獲得全部的百分之十的首期頭款呢?因為實際上,原告賣方的損失沒有達到百分之十的售價的首期頭款數目。
初級庭審法庭判原告賣方獲勝。因為被告買方的書面通知沒有在三天內送達原告賣方的律師手中。書面通知應該以對方律師收到為準,而不是三天內送出為準。讀者以後有類似的幾天內通知對方的條例,務必註明是以「送出」還是「收到」為準,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初級庭審法庭又判給原告賣方的損失的賠償是全部的百分之十的售價的首期頭款金額。被告買方不服,一直上訴到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結果最高上訴法庭還是維持原判。
州最高上訴法庭解釋道,合約是雙方討價還價談判後的結果。被告買方沒有及時通知對方,而單方面取消合約是違約,應賠償原告賣方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上訴法庭又繼續講,被告買方稱「原告賣方不應得到全部首期頭款」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在紐約州,已經有超過一個世紀的時間了,在地產合約違約時,受損賣方是可得到全部的首期頭款。雖然在一般的合約違約時,受損的一方要向法庭證明其實際損失的金額,但是在地產合約違約的賠賞計算時,實際受損是很難估計的。在沒有更好的計算方法時,紐約州一直延伸使用的規矩也沒有必要改變;大家一直都使用的傳統規矩是賣方能夠沒收百分之十的售價的首期頭款,這是一個合理的賠賞數額。
最高上訴法庭最後說,地產合約通常都是通過雙方討價還價而達成,不像有些合約是單方面的規定的,所以法庭不必干涉合約內的條款。如果不滿意合約中的條款,那麼要談的時候應該是在談判桌上。
在經過此判例後,紐約州的地產買方違約時的議定賠賞額(Liquidated Damage)在標準的合約內是百分之十的售價,也就是現在大家簽約時,通常先要壓在賣方律師的信用戶口裡是百分之十的售價的首期頭款。這條原來是不成文的規矩,經過判例而成為法律。
原始案子請查:Maxton Builders, Inc. v. L. Galbo, 68 N.Y.2d 373, 502 N.E.2d 184 (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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