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曉明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裏的秘密

田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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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0日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於許多人來說是陌生的,它給我們能帶來什麼?筆者通過對它的閱讀發現了這裏的一些秘密。

國務院頒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繳納了住房公積金以後,這個公積金能給職工帶來什麼?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由此可見住房公積可以給職工帶來一定的福利。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這本來是一件好,可是如果公積金裏帳戶的資金來自於全社會,那麼設立住房公積金就不是一件好事了;因為失去利益的人享受不到福利。公積金裏帳戶的資金來自於個人和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個人和單位都要交納公積金,個人交納的公積金來自於個人的工資,單位交納的公積金不是來自於單位的利潤,對於它的來源國家是這樣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3條 規定,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這就是說,國家把單位交納的公積金最終轉嫁到了納稅人和消費者的頭上。實際上是我們在代替單位交納住房公積金,因為國家總是根據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預算給予它們財政拔款,財政拔款則來自於國家的稅收;事業單位的費用也很容易轉移到被服務者的頭上;企業的成本會被企業分攤到產品中,產品的成本增加,其銷售價格就會相應地增加,所以是消費者在為企業的成本增加埋單。

單位一交納住房公積金,納稅人和消費者的負擔就會增加,在納稅人和消費者中,有的人是住房公積金的受益者,這就是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裏工作的人,雖然他們的負擔增加了,但是他們最終會得到住房公積金,所以增加負擔對於他們來說還算不上不公平。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增加了無業人員、長期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的經濟負擔,這對於他們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沒有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裏供職,他們享受不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福利,反過來他們卻要在消費和納稅時比住房公積金設立以前多支付一些錢。這就意味著,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裏供職的人所得到的福利中的一部分,是由無業人員、長期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提供的。

在我國會發生這樣的奇怪事情,這是令人難以接受的。無業人員、長期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中的大部分人屬於弱勢群體,他們是應該受到扶助的對象,他們不應該成為向社會上其他人輸送利益的人。一個人在自願的情況下放棄自己的利益,別人才可以去接受這份利益。國家通過一定的運作,在一些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使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利益,並將這份利益轉移給其他人,這是非法的,也是不道德的。強烈要求國務院廢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對無業人員、長期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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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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